青岛新华友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青岛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青岛某某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某某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鲁0212民初11393号 原告:青岛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飞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万方(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某某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齐鲁(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齐鲁(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市某某医院,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鲍某,男,1994年6月10日出生,员工。 原告青岛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与被告青岛某某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青岛市某某医院(以下简称“某某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某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某医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鲍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乙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某甲公司向原告某乙公司支付商砼货款555615元;2.请求判令被告某甲公司向原告某乙公司支付截至2023年12月4日止的逾期付款;3.请求判令被告某甲公司向原告某乙公司支付原告因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30000元;5.请求判令被告市某某医院对被告某甲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6.请求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财产保全担保费。事实和理由:被告某甲公司因承建“某某医院本部院区诊疗中心项目”与原告某乙公司于2023年2月20日签订《预拌混凝土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合同对产品名称、型号、价格、货款支付等内容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某乙公司严格按约定向被告某甲公司供货,但被告青岛某甲公司未按约定支付货款,截至2023年12月4日,被告某甲公司尚欠原告某乙公司货款555615元未予支付。被告某甲公司拖欠货款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故被告某甲公司应向原告某乙公司支付截至2023年12月3日止的逾期付款损失13050.32元,并以欠付货款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2倍的标准支付自2023年12月5日至货款全部付清之日止的后续逾期付款损失以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被告某某医院系案涉项目的建设单位,对案涉项目享有实际收益,应当对被告某甲公司欠付货款等款项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被告某甲公司答辩称,原告对被告某甲公司的起诉缺乏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与双方明确合同约定不符,恳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对被告某甲公司的起诉。一、原告与被告某甲公司签订的《预拌混凝土工程施工合同》第四条明确约定:“供货数量验收,甲方和乙方均以发货单作为验收和结算的凭证”“所有供货完成验收合格后......双方办理结算”,截止目前,原告与被告某甲公司尚未就其供货办理最终的结算,原告现诉请555615元货款没有任何依据。二、《预拌混凝土工程施工合同》第七条-(二)-10款明确约定乙方需要提供的资料,第四条结算方式也明确约定:“若乙方(原告)未按照本合同第七条-(二)-10款规定将所有资料提供给甲方,且甲方不予办理结算并拒绝支付货款且甲方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截止目前,原告依然未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某甲公司交付供货资料,由此导致双方无法结算,原告应当自行承担相应后果,某甲公司不存在违约行为,原告无权向某甲公司提出任何权利主张。三、因为原告未能按照合同第七条-(二)-10款规定将所有资料提供给某甲公司,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原告需向某甲公司支付合同额的10%违约金,并于支付货款时直接扣除。四、原告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全符合要求的正规发票,根据合同约定,某甲公司有权拒绝付款并不承担由此引发的违约责任。五、原告主张的利息、律师费、财产保全担保费无任何依据,不应当予以支持。综上,因原告自身违约行为,致使双方至今无法进行最终的结算以及付款,同时原告的付款条件尚未达到,原告无权要求被告某甲公司支付货款以及承担违约责任。 被告某某医院答辩称:案涉纠纷与我方没有关系,某某医院与被告某甲公司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并且按照双方约定付款进度履行了付款义务。原告与被告某某医院之间没有合同关系,无权向被告某某医院主张权利。 原告为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提交证据如下: 证据一:《预拌混凝土工程施工合同》,证明事项:2023年2月20日,被告某甲公司与原告签订《预拌混凝土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载明:工程名称为“某某医院本部院区诊疗中心”,建设单位为被告某某医院,施工单位为被告某甲公司。合同约定被告某甲公司向原告订购预拌混凝土的要求,数量,检验方式,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原告已按照合同约定向工程所在地供应商砼共计3118立方,履行了交付义务,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工程款755615元。 证据二:物资采购割算单、账户交易明细,证明事项:经原告、被告某甲公司于2023年5月11日对账确认,原告向被告某甲公司实际供应商品混凝土数量为:C15共计109立方,单价415元/立方;C20共计64立方,单价430元/立方;C40共计995立方,单价490元/立方;C30共计259立方,单价460元/立方;C25共计59立方,单价445元/立方;细石共计83立方,单价20元/立方;P6共计279立方,单价15元/立方;早强共计19立方,单价15元/立方;早强防冻剂共计1251立方,单价35元/立方,合计3118立方,总价为755615元。2023年8月15日被告某甲公司通过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账户转款贰拾万元,交易用途备注为:青岛市某某医院本部院区肿瘤诊疗中心建设项目材料款。被告某甲公司应给付原告货款755615元,被告某甲公司于2023年8月15日付款20万元,被告某甲公司尚欠原告555615元货款未支付。 证据三:《青岛市某某医院本部肿瘤治疗中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证明事项:青岛市某某医院本部诊疗中心项目竣工时间为2023年12月。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应自2023年12月向原告支付全部欠付货款555615元,并自2023年12月起以555615元为基数支付逾期付款损失。 证据四:青岛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证明事项:原告为了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提起本案诉讼,并对被告财产向法院申请保全,支出保全费3513元,保全担保服务费500元,该费用是原告为实现自身合法权益支出的合理必要损失,应由被告承担。 证据五:“某某医院本部院区诊疗中心商砼”微信群群聊天,证明事项:被告某甲公司通过微信群“某某医院本部院区诊疗中心商砼”,自2022年12月3日至2023年4月26日发出订货指令26条,要求原告在指定时间向“市里医院本部院区诊疗中心”提供指定标号的混凝土。原告建立微信群将生产混凝土的***拉入群内,***向被告供货系接受原告的指令。该证据与证据二《物资采购割算单》相互印证,原告按照被告某甲公司要求交付预拌混凝土的过程及双方最终确认的混凝土的使用数量和价值。 证据六:被告某甲公司与原告签订《预拌混凝土工程施工合同》的过程、双方确认货款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事项:被告某甲公司与原告自2022年12月7日起互相沟通合同内容过程至2023年2月22日各自盖章确认。被告某甲公司与原告自2023年5月8日沟通确认供货数量及价值过程,至2023年5月10日双方确认供货数量及价值,原告催要货款。该证据与证据一、证据二相互印证,被告某甲公司与原告的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原告按照合同已履行义务,被告某甲公司也应履行支付货款义务。 证据七:青岛某某医院本部院区肿瘤治疗中心建设项目投入使用的照片、录像,均拍摄于2024年11月14日,证明:案涉工程,坐落于青岛市市北区**街道**路**街**号的“青岛市某某医院本部院区肿瘤诊疗中心建设项目”已实际投入使用。 证据八:最终采购汇总结算单; 证据九:青岛***发货单一宗; 证据八、证据九证明:截至2023年5月1日某某医院本部院区诊疗中心项目累计完成产值755930元。 被告对原告提交证据质证意见如下: 1.对于证据一真实性无异议,对于证明事项有异议。双方至今没有进行供货款的结算。根据双方合同第七条(二)第十款的明确约定,原告应该向被告提交商砼资料,合同第四条也明确约定原告未提交上述商砼资料情况下,被告方有权拒绝支付款项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合同第七条(二)第六款明确约定原告方未提交第七条(二)第十款载明的资料需要向被告方支付10%的违约金,最后合同明确约定,原告方应该在付款前十天向被告方提交符合条件的发票,否则,被告方有权拒绝付款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原告方至今未向被告方开全发票。基于以上理由,原告方无权向被告主张货款,原告的付款条件尚不具备。合同本身无法证明原告向被告提供商品混凝土的数量及对应的价款。 2.对于证据二《物资采购割算单》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对证明事项有异议;对《账户交易明细》的真实性无异议。《物资采购单》中的采购方经办人***,***育被告某甲公司无任何联系,***所实施的行为与被告某甲公司无关,***也无权代表某甲公司,该《物资采购割算单》对新华友因公司不发生任何法律效力。整个庭审,原告未提交任何与被告某甲公司进行的有效结算材料,原告与被告某甲公司至今未结算,原告应当自行承担举证不能法律后果。 3.对于证据三的真实性无法确认,证明事项及证明目的均有异议。原告提交的该组材料仅能证明建设项目是符合环境保护验收条件,并不是项目的整体验收,并且涉案项目实际情况也是没有进行最终的竣工验收。被告某某医院也是确认了该事实,因此该组材料无法证明原告的证明事项,更无法证明原告的证明目的。 4.对于证据四的真实性无法确认,与本案无关,保全并非本案的必要环节,原告无权主张该笔费用。 5.对于证据五的真实性不认可,证明事项有异议。原告提交的该组材料只是截取了聊天中的一部分,并不完整,不符合证据的基本形式,除此之外,所谓的泽宇豪达***与被告无任何关系,其所实施的一切行为均与某甲公司无关,微信聊天记录仅能证明某经理下达了供货要求,但是尚不能证明原告进行了供货,原告对是否真实供货并未进行有效的举证。该份证据下的统计表与原告提交的证据二物资采购割算单并不一致,该份材料无法证明原告的证明事项和证明目的。双方合同明确约定,原告应向被告提供合同约定的全部资料,以供双方办理最终的结算,并明确约定违反该约定原告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截至目前,原告方并未提交上述资料,原告方如果关于微信聊天记录关于***的陈述属实的话足以说明原告方并未跟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合同的义务履行并非由原告完成,因此原告实际上不可能向被告提供合同约定的全部资料,那么同时根据合同约定,此种情形下,原告方无权向被告提出此种权利主张且应承担违约责任。 6.对于证据六真实性无法确认,证明事项有异议,泽宇豪达***与我公司没有任何关联性,其所实施的行为均与某甲公司无关。与***对接的相对方系***销售***,该聊天记录与原告没有任何关联性,该组材料证明实际履行供货义务的并非原告,而是***。微信聊天记录的双方并没有对货款的最终数额进行确认,我们需要补充的是,原告与被告一合同第四条结算方式明确约定割算单仅作为过程付款依据并不作为最终的付款依据,合同对于结算方式也进行了明确的约定,原告并未向我公司提交结算需要的资料及合同约定的商砼材料,原告所诉货款至今未进行结算,原告的主张没有依据。 7.对证据七真实性无法确认,证明事项有异议。案涉工程至今未进行竣工验收,业主单位(某某医院)也于庭审明确并未进行竣工验收,原告提交的该组材料与本案无关,根本无法证明其待证事项。原告同被告某甲公司签订的《预拌混凝土工程施工合同》第四条约定的结算付款涉及竣工验收,而并不涉及是否交付使用。原告至今未按合同约定向某甲公司提供供货及结算资料,导致双方至今无法办理结算。 8.对证据八真实性不予认可,证明事项有异议,物资采购割算单的经办人是***,***与被告某甲公司无任何关系,其无权代表被告某甲公司,***所实施的行为与被告某甲公司无关,整个庭审过程中原告没有提交任何与被告某甲公司的结算资料,并且双方至今没有结算,原告应当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9.对证据二真实性不予认可,证明事项有异议。该发货单上的现场签收人员并非我公司人员,仅凭该宗发货单无法证明***公司是向我公司进行供货,从该宗证据来看供货单位系***,并非本案原告,原告无权提起本案诉讼主张。从发货单来看,发货��间是从2022年开始,但是我公司与本案原告的预拌混凝土工程施工合同签订时间是2023年2月份,从时间上来看***的供货早于被告新华友与原告的合同签订时间,从这个意义上讲***的供货也不是向被告新华友青岛某某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进行的,该宗发货单与涉案原被告之间的预拌混凝土工程施工合同履行无关。并且发货单的发货型号、强度等级、种类也与原被告之间预拌混凝土工程施工合同第二条订货要求项下的货物强度、种类不同。 被告某某医院质证称,原告提交证据与被告某某医院无关,不认识采购汇总结算单上签字的人员,发货单上的签字不是我单位人员签的,无法核实真实性。 被告某甲公司提交证据如下: 证据一:《预拌混凝土工程施工合同》,证明事项:1.第四条明确约定:“供货数量验收,甲方和乙方均以发货单作为验收和结算的凭证”“所有供货完成验收合格后,乙方依据本合同第七条-(二)-10款的规定将所有资料提供给甲方后进行材料累计供货产值的核对,双方办理最终《物资采购结算单》,若乙方(原告)未按照本合同第七条-(二)-10款规定将所有资料提供给甲方,且甲方不予办理结算并拒绝支付货款且甲方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原告依然未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某甲公司交付第七条-(二)-10款所列资料,由此导致双方至今无法结算,原告现诉请555615元货款没有任何依据。2.第七条双方责任(二)乙方责任6、“若乙方未按本合同包括但不限于第七条-(二)-10款规定提供所有资料给甲方,乙方需向甲方支付合同额的10%违约金,并于支付货款时直接扣除”。3.第六条:税务条款和付款方式3、“乙方须在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时间前10天向甲方提供相应符合要求的正规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付款并不承担由此引发的任何违约责任”,本案原告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全符合要求的正规发票,根据合同约定,某甲公司有权拒绝付款并不承担由此引发的违约责任。 原告对被告某甲公司提交证据质证称:真实性无异议,但是对实性无异议,证明事项不认可。自双方合同签订之后双方相关工作人员在微信群聊记录中都有对于供货数量、日期、地点等详细的记录并且原告已经按照被告某甲公司的要求提供了发货单等所有需要结算的单据,该单据均由被告某甲公司作为结算依据保留,被告一所谓没有提交任何依据给甲方不属实。被告某甲公司所谓至今无法结算没有任何证据也没有事实依据,被告某甲公司已经收到原告商砼并进行工程施工,该工程已经经过竣工验收,完全符合结算要求但被告没有向原告支付555615元货款,被告某甲公司违反合同约定才是违约方,原告完全有收取违约金的权利。 被告某某医院质证称,被告提交证据与被告某某医院无关。 被告青岛市某某医院提交证据如下: 证据一:证据一付款记录,证明事项:我方仅与被告某甲公司具有合同关系,并且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进度款至70%。 证据二:施工合同,证明某某医院和被告某甲公司存在合同关系,与原告某乙公司之间无合同关系。 原告对被告某某医院提交证据质证称:对证据一、证据二真实性无法确认,证明事项不认可。付款记录的时间分别是2022年4月13日、2023年7月20日、2023年11月21日,之后是否还有交易无法确定,在三个时间节点之内时候还有款项交易无法确定,该三项交易记录没有任何与合同相关的证明内容,无法证明被告某某医院的主张所谓支付到进度款的70%。 被告某甲公司对被告某某医院提交证据质证称:对于真实性没有异议,可以证实涉案工程未进行竣工验收,原告陈述的已经进行竣工验收与客观事实不符。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3年2月20日,某乙公司(乙方)与某甲公司(甲方)签订《预拌混凝土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某乙公司为某甲公司承揽的“某某医院本部院区诊疗中心”工程项目提供预拌混凝土,合同约定含税价款665460元。合同主要条款:第四条供货验收和结算方式。供货数量验收,甲方和乙方均以发货单作为验收和结算的凭证,发货单内容应符合《预拌混凝土》标准要求,发货单一式二份,其中一份由甲方留存,另一份由乙方留存。双方愿意按照下面第2条方式进行验收:..2、以抽检的方法验收并确定每批次浇筑混凝土的供货数量,每10车作为一抽检组,采取过磅或1MX1MX1M立方体箱计量方式,以抽检时方量最少一车的数量作为该批次每辆运输车的发货数量。..结算方式:1.以甲方提供并确认的《物资采购验收单》为依据,双方每月进行供货产值的核对,并办理《物资采购割算单》,《物资采购割算单》仅作为过程付款依据,并不作为最终的付款依据。所有供货完成验收合格后,乙方依据本合同第七条-(二)-10款的规定将所有资料提供给甲方后进行材料累计供货产值的核对,双方办理最终《物资采购结算单》。若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第七条-(二)-10款规定将所有资料提供给甲方,且甲方不予办理结算并拒绝支付货款且甲方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第六条税务条款和付款方式。1.乙方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其他)纳税人。签订合同时乙方须向甲方提供乙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2、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符合税务机关规定的税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_(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包含税务机关代开),并按实际提供货物情况,准确填写发票项目。乙方若未按甲方要求开具增值税发票或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为假发票的,应承担合同金额(含增值税)20%的违约金,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3.乙方须在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时间前10天向甲方提供相应符合要求的正规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付款并不承担由此引发的任何违约责任。4.如果甲方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乙方必须配合向甲方提供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乙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或《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货到工地浇筑完成验收合格后,2023年6月底,建设单位向甲方拨付本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合同暂估价(即中标价)的70%”节点所有相应工程款后,双方办理结算,付至甲方确认结算产值的100%。若建设单位未能在2023年6月底向甲方拨付本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合同暂估价(即中标价)的70%”节点有相应工程款,则甲方顺延支付乙方,直至建设单位支付相应工程款为止,甲方无需承担任何违约责任。第七条双方责任(二)乙方责任...10、供货完成后乙方依据甲方及相关主管部门要求提供产品相关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开票鉴定、合格证、原材料报告、预拌混凝土出厂质量证明书、预拌混凝土配合比通知单、外加剂、掺和料的种类及合格证、准用证、测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水泥检测资料、砂子检测报告、石子检测报告、配比检测报告、抗压试块检测报告、抗渗试块检测报告)等齐全的所有商砼资料。11.若乙方未按本合同包括但不限于第七条-(二)-10款规定提供所有资料给甲方,乙方需向甲方支付合同额的10%违约金,并于支付货款时直接扣除。第八条违约责任及争议;(一)甲方违约责任。1.非不可抗力单方面停止履行合同,出现的工程停建、缓建的,提前1日通知乙方。若因甲方不履行通知或迟延通知,或所提供的技术错误问题,造成乙方人力、物力、财力的损失,甲方应承担由此导致的乙方的相应经济损失。2.甲方未按约定付款,乙方有权向甲方提出停止供应混凝土的要求。(二)乙方违约责任。1.乙方应保证甲方连续浇注砼及使用人要求,接到甲方的供货通知后如因乙方原因未按使用人的要求供货,未达到甲方连续浇注砼的要求并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将应付款项延迟支付,由乙方承担不低于本次浇筑混凝土总价款10%的违约金(若实际损失超过此额度,则以实际损失为准)。甲方有权另行选择其他供货人,无须经乙方同意。2.如果乙方所供应的预拌混凝土质量、强度等,经国家或地方质检等相关部门检测,未达到国家标准规定及本合同要求的,由乙方负责解决办理,并承担因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若乙方拒不解决处理,甲方有权自行解决处理或解除合同选择第三方供货。所发生的费用及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自应付乙方的材料款中直接扣除,乙方必须无条件接受并出具相应的收款证明,且要承担所有责任。3.非不可抗力单方面停止履行本合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按合同价款的百分之十向甲方计付违约金并赔偿给甲方造成的损失。4.以上所有罚款及违约金,甲方有权直接从向乙方的拨款中扣除。 原告提交的《物资采购割算单》载明:供货时间发生于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备注:1.截至2023年5月1日在该项目累计完成产值暂定为755615元;2.本割算只作为过程付款的依据,不作为最终结算。落款处某乙公司在供货方处加盖公章,采购方经办人处“***”签字。2023年8月15日,某甲公司支付某乙公司货款20万元。2023年9月12日,原告与***形成《最终采购汇总结算单》载明:采购方名称:青岛某某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供应方名称:青岛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结算单显示供货时间自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备注:1.截至2023年5月1日在该项目累计完成产值暂定为755930元。落款处原告在供应方处盖章、***在供应方经办人处签字,***在采购方经办人处签字。 原告提交***与***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22年12月3日,***在微信中自我介绍“我是***商砼销售***”。2023年8月8日,***询问对方名字,备注微信名“泽宇豪达***”的回复“***”。2022年12月5日,***发送《预拌混凝土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的甲乙双方为某甲公司、某乙公司。2022年12月7日,***:吴经理,抓紧看一下,没问题的话,走公司流程。2022年12月8日,***发送扫描文件,内容为某乙公司的营业执照。2023年2月22日,***发动《某某医院混凝土施工合同(1)》文件,表示:吴经理,合同我改好了,用我的这个盖章吧。文件显示甲乙双方仍为某甲公司、某乙公司。***问:***,咱们这个付款时间能不能兜个底,之前和姜经理沟通的,说是今年5月底之前付清全款。***:我这边五月底肯定完工,我们总包合同签订的是完工后付到70%,到时候我给你们提前打付款申请。***:不行,时间往后拖拖填写个时间也行,这个合同的付款,基本没有约束。***:当时我把付款时间定在5月底,新华友的领导不同意,给改了。***:那把时间再改改行不。***:就怕新华友再有问题。***:完工后甲方肯定付款,要不不能交付他们使用。***:行吧,那明天我在商量一下。2023年3月6日,***发送“某某医院混凝土施工合同(黎)”,合同显示甲乙双方为某甲公司和某乙公司。***表示:收到。2023年5月8日,***发送《某某医院1-4月结算明细》。2023年5月9日,***发送《物资采购割算单》,表示:这是新华友要求的结算单格式,***你直接发给用这个表格行了。割算单显示送货数额为755930元,送货时间为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2023年5月10日,***发送《某某医院1-4月结算明细(2)》,表示:标黄的应该是C20细石。***:***,你把你那发货单拍给我一下吧。***发送的发货单显示“青岛某某商砼游有限公司发货单”。同日下午***再次发送《某某医院1-4月结算明细》和《物资采购割算单》。2023年6月8日,***:***,开票信息发给我一下。***:名称:青岛某某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还发送了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及开户行及账号。2023年6月9日,***发送电子发票PDF。2023年7月21日,***:吴经理,钱到新华友了。***:收到,收据现在给你送吗?***:现在给办付款流程,应该周二能付,先别开收据,今天肯定来不及了。2023年7月26日,***发送《物资采购割算单-商砼》。***:这个需要盖章吗?***:对,盖四份。***:***,资料和收据已送给新华友***。2023年8月4日,***:***,这款还没付啊。2023年8月14日,***发送律师函照片,催要货款。2023年9月4日,***发送了付款截图,付款单位为某甲公司,收款单位为某乙公司。 原告提交的“某某医院本部院...中心商砼(36)”微信群显示,***提供“青岛***商砼计划格式”明细,表示:***,把商砼计划按照这个表格填写一下吧。***:收到。此后***在该微信群发布商砼计划明细。 另查明,2021年10月29日,某某医院和某甲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某甲公司承揽“青岛某某医院本部院区肿瘤诊疗中心建设项目”,合同价款为9865268.20元。某某医院于2022年4月13日支付某甲公司2959580.46元,于2023年7月20日支付某甲公司1973053.64元,于2023年11月21日支付某甲公司1973053.64元,某某医院主张付款进度已经达到70%。 某某医院庭审陈述称:案涉项目并未竣工验收。原告提交了《青岛市某某医院本部肿瘤治疗中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主张案涉项目竣工时间为2023年12月。 本院认为,原告某乙公司与被告某甲公司签订的《预拌混凝土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从原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来看,该合同系***与***通过微信协商最终签订,***也是通过微信下达订货指令并通过微信与***进行对账。从内容看,***代表了某甲公司,***代表了某乙公司。虽然某甲公司不认可***代表其公司,但从合同订立、对账和付款等事实,可以认定***与某甲公司之间形成表见代理,***的代理行为的后果应当由被告某甲公司承担。***与***之间分别于2023年5月10日和2023年9月12日进行过对账,两次对账备注的截止时间均至2023年5月1日,确认产值为755930元。合同约定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货到工地浇筑完成验收合格后,2023年6月底,建设单位向甲方拨付本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合同暂估价(即中标价)的70%’节点所有相应工程款后,双方办理结算,付至甲方确认结算产值的100%。若建设单位未能在2023年6月底向甲方拨付本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合同暂估价(即中标价)的70%’节点有相应工程款,则甲方顺延支付乙方,直至建设单位支付相应工程款为止,甲方无需承担任何违约责任。”,该付款条件并非以案涉工程竣工验收为条件,故被告某甲公司主张付款进度应至70%的抗辩,与合同约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根据某某医院提交的付款凭证和主张,某某医院的付款进度已经达到合同约定价款的70%,至原告起诉时,被告某甲公司的付款进度已经达到了100%,故被告某甲公司应支付原告某乙公司555930元(755930元-200000元),原告主张555615元,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并未为被告某乙公司足额开具发票,亦构成违约,故对原告主张的利息,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原告主张的律师费,因无合同约定,本院不支持。被告某某医院与原告之间并无合同关系,对原告不承担付款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青岛某某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青岛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货款555615元; 二、驳回原告青岛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787元,原告青岛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704元,由被告青岛某某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908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申请执行期限为两年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法官助理*** 书记员于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