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新华友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青岛龙钰诚商贸有限公司与山东金力特混凝土有限公司、青岛新华友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与公司、证券等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鲁0215执1314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龙钰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区鹤山路38号-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MA3NM06R2T。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金力特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沣水镇大高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567724851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新华友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株洲路1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706419487B。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淄博嘉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淄博经济开发区傅家镇南世纪路7号天泰嘉亿城7甲2-29-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MA3M4B733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青岛龙钰诚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金力特混凝土有限公司、青岛新华友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嘉星置业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鲁02民终171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5年2月5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2024)鲁02民终1718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全部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