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4)鲁0213执4002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泽越盛垃圾清运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北京天驰君泰(青岛)律师事务所律
师。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驰君泰(青岛)律师事务所律
师。
被执行人:青岛四维空间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
李沧区。法定代表人:孙某,职务董事长兼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新华友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李沧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
负责人:***,职务经理。被执行人:青岛康太源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执行人:青岛新华友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
市崂山区。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青岛泽越盛垃圾清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四维空间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青岛新华友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李沧分公司、青岛康太源商砼有限公司、青岛新华友建工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的(2024)鲁02民终19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2024)鲁02民终194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
行人申请本案执行完毕。执行费3193元由被执行人承担。鉴于以上,本案已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