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114民初863号
原告:***,住南京市江宁区。
委托代理人:***,住南京市江宁区。
被告:南京轶诺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4MA1X0H2AXW,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花神庙****智慧城市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南京轶诺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受理。2021年4月14日,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免收。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