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粤01民终950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中科云科技(广东)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广州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桥司徒邝(南沙)联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科云科技(广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2022)粤0115民初46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3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甲公司的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二、四项;2.改判驳回某乙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3.改判解除双方签订的《装修工程设计及施工合同》;4.改判某乙公司返还已付工程款322364元;5.改判某乙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422223元为计算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自2020年10月11日起计算至房屋恢复原状为止);6.改判某乙公司立即拆除涉案房屋内所有装修部分,恢复到装修前的房屋状态(毛坯),包括消防及空调恢复到原貌;7.改判某乙公司赔偿因装修工程逾期造成的房屋空置损失(物业管理费、租金收益损失自2020年11月1日起计至房屋恢复原貌之日止;其中,物业管理费在2020年11月1日至2023年7月31日期间为每月5596.76元,2023年8月1日起至房屋恢复原貌之日期间为每月7773.29元、租金收益损失为每月33990元;8.本案本诉、反诉诉讼费、保全费、二审案件受理费均由某乙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一、某甲公司从未见过涉案《施工图》,该施工图内容不能作为施工依据。某乙公司提交的《委托书》并非某甲公司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经过某乙公司的篡改及仿冒签名,薛某亦不具备任何装修资质,故该人无权亦无资质负责某甲公司装修事宜。某乙公司在原审过程中始终无法举证证明其己将《施工图》提供给某甲公司,亦未举证证明已将楼层分层数据、阁楼完工后的效果告知某甲公司,某甲公司仅能凭某乙公司提供的VR动态设计图判断完工效果,未曾想到工程完工效果竟然与设计图相差巨大。某甲公司因无暇时刻在现场监工及配合物业办理手续,只得授权某乙公司员工配合物业办理施工手续,但授权办理施工手续绝不等同于对某乙公司的一切施工行为均需要予以无条件认可,亦无法得出某甲公司对《施工图》内容系知情、无异议的结论。某乙公司不能举证证明目前完工的设计效果曾得到某甲公司确认、双方达成协商一致,故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应依法认定目前的设计施工方案未取得某甲公司同意,不能作为施工依据。另外,《委托书》的内容格式混乱,内容明显为盖章后另行打印添加,法人签字处亦非某甲公司法定代表人真实签名,故该委托书完全不能就某乙公司的原审主张起任何证明作用。二、某乙公司作为专业设计施工单位,如设计过程中发现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应给予某甲公司充分的提醒及解释并拒绝某甲公司在客观上无法完成的委托要求,故某甲公司应就错误的设计方案导致装修工程无法竣工验收的后果承担直接、全部责任。某甲公司的合同目的是为了搭建阁楼作为办公场所使用,根据某甲公司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可知,某乙公司对此清楚知悉并出具了动态设计图以说服某甲公司启动工程。退一步来说,假设某乙公司的设计图纸及施工工艺没有问题,因现场“梁某甲”所限,客观上无法按照某甲公司的设想搭建出可正常使用的二楼办公阁楼,某乙公司在勘察现场后并出具设计效果图时,应充分提醒某甲公司,因二楼梁某甲所限,案涉工程完工后无法达到某甲公司的使用需求,此时某甲公司可以选择变更设计方案或停止装修计划。因为某乙公司的“隐瞒”甚至是“欺诈”,最终导致工程落地实施,产生了不必要的材料损失,还造成了某甲公司的工期损失以及案涉房屋空置至今近两年时间的巨大空置损失,某乙公司对此负有直接、全部责任。三、某甲公司无甄别工程可行性的能力及义务,否则某甲公司无需聘请设计公司进行设计及施工;即便某甲公司知悉具体层高、梁某甲,也无法预判某乙公司会出现如此离谱的设计、施工失误。原审法院认为某甲公司理应对项目现场层高、梁某甲等数据了解清楚后再签订案涉合同,强行赋予某甲公司对工程的甄别、判断义务,于法无据。项目现场的层高有4.55米,梁下最低处高度亦有3.75米,根据常人理解,完全足够搭建二楼阁楼作为办公场所,某甲公司亦在同一栋大楼内见过其他房屋搭建了二层阁楼作为办公场所,遂萌生了搭建阁楼的想法并委托某乙公司进行设计、施工。根据双方在施工工程中的微信聊天内容可知,某乙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失误频出,多次临时变更施工方案,专业水平之低下令人始料未及,且某甲公司在发现阁楼分层时高度严重偏离初衷且无法正常使用的时候,己立即向某乙公司提出质疑及整改要求,亦足以证明目前的阁楼高度完全偏离了某甲公司的委托目的,与双方初时约定的装修内容不符。故某甲公司在整个装修项目的履行过程之中并无过错,原审判决加重了某甲公司的损失,对某甲公司不公。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支持某甲公司的上诉请求。
某乙公司对此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某甲公司全部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某乙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某甲公司支付第四期工程款84444元及违约金暂计11273.27元(以84444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三标准自2020年12月1日计算至付清之日);2.某甲公司支付质保金21111元及违约金暂计506.66元(以21111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三标准自2021年12月1日计算至付清之日);3.某甲公司支付工程款对应税金32300.1元;4.案件诉讼费由某甲公司承担。
某甲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反诉请求:1.某乙公司对涉案房屋装修工程中的阁楼制作工程返工、修复至符合设计效果图及国家设计标准为准,相应费用由其承担;2.某乙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422223元为计算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自2020年10月11日起计算至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止);3.某乙公司支付毁约赔偿63333.45元;3.某乙公司赔偿因装修工程逾期造成的房屋空置损失(物业管理费、租金收益损失分别以每月5596.76元、33990元标准自2020年11月计至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止)。某甲公司在第一次庭审时明确第1项诉请按照住宅规范最低标准二楼层高不应低于2.1米(承重梁底部距离阁楼地面),后于第二次庭审时当庭撤回第1项诉请,增加诉请:4.解除双方签订的涉案合同;5.某乙公司返还已付工程款322364元;6.某乙公司立即拆除涉案房屋内所有装修部分,恢复到装修前的房屋状态(毛坯),包括消防及空调恢复到原貌;7.某乙公司承担反诉受理费及保全费。
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某甲公司是南沙区及1802房即涉案房屋的权属人,房屋用途均为办公,面积分别为67.2991平方米、243.6321平方米。某出具的物业费明细表记载1801房、1802房的物业费分别为1211.38元/月、4385.38元/月,还记载了代收电费情况。某甲公司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了部分期间的物业费及电费。
2020年7月28日,某甲公司、某乙公司分别作为甲方、乙方签订涉案合同。双方就-1802户的装修事宜约定如下:1.工程面积约350平方米,工程暂定价422223元,签订合同后即付15%预付款63333元,阁楼制作工程完成支付第二期30%进度款126666元,泥水完工、批灰入场支付第三期30%的进度款126666元,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第四期20%进度款84444元,竣工验收后一年支付尾款21111元。甲方不按时拨付工程款,从应付之日起承担应付款的同期银行存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2.乙方将按照合约指定之数量、图纸及工作范围施工,监督及按期完成。甲方必须签署“改动工程签证单”或“工程备忘”以确认增加或减少工程项目,必须按照主合同指定之付款办法支付工程变更价款。影响工期之项目,完工日期将会顺延;同时,未经甲方同意乙方禁止擅自修改设计或增减工程项目等,否则要赔偿造成甲方的一切损失。3.工期60天,开工日期以各项报批程序完毕进入工地施工及收到预付款最迟之日起算。4.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详见报价单,竣工结算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算……7.工程质量及验收:以国家和本市现行质量评定标准、施工验收规范及施工图为依据;乙方对本工程的设计必须符合国家相关的质量标准,尤其对增加二层设计的结构安全高度负责。有关返工:工程如发现未达到规范标准之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返工,所有返工费用,由乙方负担,因返工造成甲方延期入驻,仍按乙方延误工期作相应处罚。如甲方对质量有高于规范的要求,须事先与乙方书面约定,否则乙方不负担返工费用及相应责任。在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乙方即以书面方式向甲方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甲方在收到验收申请后应按约定日期组织验收,甲方在约定日期5天内无正当理由不组织验收,视为工程已验收合格,且甲方承认按期完工。期间发生的看管和有关损失,由甲方承担……9.甲乙方需按期完成工程,如有逾期每天须以工程总造价的万分之三作为违约金付给对方;甲方不得借故拖欠各种款项,如拖期不付,每天须以工程总造价的万分之三作为违约金付给对方。本合同一经签订即行生效,双方均不得擅自违约,否则除赔偿对方因违约所受损失外,还须向对方缴纳工程总造价的15%作为赔偿。
某乙公司盖章、***签字的《装饰工程预算单》列明了工程具体项目名称、数量、单位、材料及人工价格、施工工艺及材料说明。其中一层施工项目23项,第12及13项分别为大厅旋转楼梯、会议室旋转楼梯,规格均是900mm宽度旋转楼梯。工程总价422223元,其中中央空调改造工程报价预算38342元。
某甲公司(甲方)、某乙公司(乙方)还签订了《装修工程补充协议》(下称补充协议),约定:1.装修施工合同含税价格为原合同报价(暂定422223元)的基础上上浮9%即460223元,以最终结算为准。2.甲方将该装修工程费用均转入以下乙方认可的对公账户。3.乙方应在收到甲方支付的工程款后,一周内开具该相应工程款增值税专用发票给甲方(税点为9%)。***(某乙公司的工程师)与微信昵称为“vivibaby”(***的妻子黄某)在2020年7月31日沟通签订补充协议及盖章、首期款。黄某于当日下午称“哦,那你拿资料回来,四点半给你盖章”,后来又将时间改为四点十分。9月10日,黄某要求***开具第一期的发票。***答应开票并同时回复:还有那个二期款跟***说了,也可以付了,是一起转给我们,两个发票一起给到您那边?黄某称:先开第一期发票,再支付第二期款项,发票要分开。9月17日,黄某还催促***,装修进度要跟上。11月28日,***称:杨某丙,上次那个发票开给你们那个,第三笔款还没转呢现在可以转了……双方确认合同签订、开具发票事宜均是由***与某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的妻子黄某沟通确定。
2020年7月31日、10月26日、12月1日,某甲公司各支付某乙公司69032元、126666元、126666元。
施工期间,双方于2020年8月17日建立了名为“国贸办公室1801-1802房”微信群,成员包括***、***、薛某(施工员)、***、黄某。主要沟通记录如下:
2020.8.17,***@薛某:记得工地进度,及时每天拍照视频给***。薛某回复收到。2020.8.17-8.20,***每天发送现场施工照片及视频。2020.8.21,***:***啊,工人说周末不给施工,我协调好,我刚联系了物业,那边答应你们去提一个加班申请,你叫他们去办那个周末加班申请,他们批准就可以了。另外一个该打混凝土,该交东西就同步做……那个地方做好都可以同时施工的啦,或者是加快一点进度抓一抓,我昨天过去看了一下,抓紧一点,让进度稍微抓快一点。8.22,***回复:昨天在办理了,今天在施工。8.30,***:在做水电开槽布置插座中。此后,***:今天国贸全部停电,停工中。9.21,***:***,工程进度汇报:接下来泥水工以及做造型木工的或十来天的工程空调我们找了***来现场沟通了也是说空调冷气够的那我们就直接按照开始的方案,改好空调管就可以了。因为要加主机,***那边说就要增加你这边的物业费。最终方案时间也紧我们这边就先给您改空调管,因为冷气问题我们也无法保证的。***:啥时啥人跟我说过要增加主机啦?***是谁?***:是***,增加主机的方案有,我们沟通到物业那边,***说冷气物业留的是够,如果要加主机要跟您算物业费。***:不增加主机的方案有没有?***:他说冷气够的,为何要增加呢?你有依据说冷气不够吗?***:不加主机的方案早就跟杨总沟通好了的,是我们找到的改空调的建议说。***:***意思是增加主机,他们开发商设备够你多几台主机?***:我不定了价格就定了方案吗,所以就按原来定好的方案实施。***:好。***:空调问题要说清楚,原来的方案是没有增加吧?***:现在每天平均几个人干活?赶工要注意保证质量。***:算不准的,基本上两个工序在同时进行,现在木工做造型以及定制一楼办公室铝合金隔断、定制二楼休闲区造型,电动感应门后期再安装。***:没沟通过任何调整的方案,可以提,但要有及时提并提供足够支撑修改的依据,站在干活对方单方面,建议谁都想多干点是最好的,但我们要评估是否真的造成影响?因为物业的意见冷气是足够的。9.24,***回复:消防那边的喷淋头全部弄好了。双方还沟通支付进度款及施工问题。10.10,***@***、***:今天不安排施工?***:昨天才确定的我今天在改尺寸,明天才能动。***:抓紧。随后又发送了一段视频,称:空调管等应敦促拆除,不再拖拖拉拉,明天各方安排紧凑我再过来现场。***:国贸那边后天才能拆除工字钢,踏步,明天要拉氧气罐过去,师傅也要借割刀,请谅解10月14日,***又询问了施工情况。11.14.***:***啊,我刚刚到办公室这边看了一下,你那个原来我能找到那些施工盖住,那些东西要盖好,要不然把那个通道那些又搞的很很脏,到时候又搞坏那些东西很麻烦哎,叫他们保护好不要掀开对吧。另外一个,其他那些工作还得今天也十几号了,还得抓紧,好吧,周一把其他该做的该弄的东西抓紧弄了。***予以回复。***:二楼那有两条梁,该切的东西现在你不趁他们在,赶快切好那几个过道,那个东西,你比如说到时候又来清垃圾,对吧……就麻烦你做就把它做完,切某,弹完二楼那些口切口,那些过道的东西。双方又互发了多条微信语音消息,***称:那你这样子的话,我看看旁边你没架子,没东西估计也不好验收,旁边靠窗那个地方这样子,或者说到时候这周我在广州通知他来走一下场,我在的时候联系一下。我建议就星期二吧,估计我星期一也没空,星期二、三通知他来吧,其他工作你照做这个不影响,就差你走那个小部分墙了以后。12.7,薛某:要安装的栏杆数:2条6.5的,2条5米的,3条3米的。要拆6个房间户型的栏杆才够装1801/1802的栏杆。***@***:收尾验收工程要做了,15号杨总这边要入驻了,几天内验收内容全部弄好。***发送《3栋1801、1802验收整改通知》照片到微信群。***@***、薛某:办公室护栏等弄好了,明天早上请过来自检一下,若没问题通知物业复检并签字。***回复:收到。12.27,***:物业复验,签字了吧?***:星期六日工程部他们没上班,明天一早约他们过去验收。***:一点小问题,周五当天下午叫你抓紧处理,明早处理掉,不再留手尾,把复验签字拍照及时发上该微信群。12.28上午,薛某发送了三张复检照片到微信群。照片显示:2020年12月2日对装修现场进行验收发现如下问题:1.强电线路金属管道跨接不牢固;2.地面裸露强电线不能给予供电,并每根电线独立包扎做好绝缘保护处理;3.铝合金结构要有良好的接地保护;4.玻璃幕墙要做好护栏保护;5.空调风机和出风管道已作变更转移,空调问题由装修公司负责。检验人处有麦某等四人签名。薛某在装修负责人处签名,时间为2020年12月4日。同时写明“1、2、3、4项已作整改,12.28”。薛某:空调那项不影响验收。双方确认检验人处签名人员是物业公司的工作人员。***:好。明天开展下一步工作,办公压力已经无法再往下推了,严重影响进驻办公时间,务必认真组织收尾工作。***回复了语音消息。2021.1.5,***发送了施工视频、照片。1.10,***:今天10号了。***:都弄了,那个扶手一系列的施工员那边要你搬了办公家具,一起切,跟安装。***:梁为何没凿?关键遗留问题。***:梁要您弄一份责任书,施工员跟师傅没人敢动。***:我来弄责任,我来给你弄责任书搞错吗,这个东西。你扯到这个责任时这么讲,你好过来找我好不好,你不要东西不不吭声,有问题你跟我讲过吗?***:等下物业找我们麻烦。***:之前的方案怎么做,你一开始跟我讲不能做的话,下面就不做了,我就拆掉它啦,对吧,那梁能走,你能收获这个程序吗?***,千万不要跟我讲这些来伤感情了。去找你怎么麻烦?你一会儿到办公室来,还是你公司派一个能说话的来跟我讲这个事儿,如果这样子。别瞎扯了,这个事情多久了?再讲这个事啦,现在才来嘛***:姚总(应为杨总),我今天下午从外地回来,我明天去现场,我看一下那个打粮(应为“梁”)的事情,我们商量一下怎么处理他。1.10,***:明天必须看到凿梁。***:为保险起见,麻烦杨总找物业看能不能提供整栋楼的一份结构图,我们一起找懂结构方面的朋友看看凿梁的影响有多大,如可以我们这边马上安排施工。1.24,薛某:***,栏杆扶手用这个可以吗?有现货。***:那种压下去上面大点那种半驼行半包那种吧,不全部是,就等于你不是压掉那个上面的套在上面的吗?因为我没看清你的侧面是什么啊……你发一下侧面,它是实心还是空心是怎么样子,我看到你一个结构,我觉得你不是拿个东西包住那个柱子的扶手而已嘛,对吧。2021年11月18日,某乙公司委托金桥司徒邝(南沙)联营律师事务所向某甲公司发出《律师函》要求支付工程余款84444元、质保金21111元、税金36099.81元及违约金共计186368.23元,否则将依法维权并主张违约责任、诉讼成本。邮件于2021年11月19日由快递柜代收。
双方对某乙公司是否存在违约行为及设计、装修是否符合标准有争议。某甲公司主张装修过程中发现原阁楼承重立柱设计无法承受二楼的钢板重量,需要在一楼增加立柱导致空间利用率降低;一、二楼层高分配不当导致二楼横梁处无法通行,对方在提出“切梁”方案后又拒绝施工,导致工程不符合合同约定和质量标准。某甲公司为此提交了如下证据:1.杨某戊设计效果图(VR视角)及视频三段,第一段、第二段是施工过程中拍摄,第三段是施工完毕后现场视频。其中效果图带有某乙公司的logo,展示场景为进入大门后前方为前台,从外到内依次为一楼大厅、董事长办公室、二楼区域、二楼会议室,一楼到二楼为一处楼梯连接,均没有标记长宽高具体尺寸;一楼显示无支撑立柱;二楼显示有两处横梁,其中一处横梁与旋转楼梯处于同一位置,从楼梯上二楼后右边上两级台阶为一处办公区,左边依次为办公区、会议室。第一段、第二段视频是2020年10月20日,***拍摄的现场情况,一楼尚未成型,阁楼的隔层已建好,一楼有一处钢管立柱。第三段视频由***委托他人拍摄的,由其介绍装修完毕后的现场情况,原一层房屋已经被钢结构架空为两层,一楼可见一处金属支柱,二层为阁楼。***介绍:一楼高度有两米多,一楼分层太高,上二楼的步梯也因此做了修改(上方有一处横梁即后文的***);上二楼到右边房屋,他们说这道梁要凿掉,这个管(空调管)也太高,后来就修改步梯方案,那就算了;但是这道梁(即后文的***)问题解决不了,我1米7现在远远通过不了这道梁,这也就1米5、6左右,所以他考虑分层就搞坏了,他现在,这个凿这里(指***的铅笔所画弧线处处)是他提出来的,如果他不提出来,我不给他们做下面的装修了,他说没问题到时候凿,我说既然整条梁不能凿能不能凿个点当个门可以通过,他说可以,我才。这道梁(即后文的***)也是一样,跟狗洞一样。这个分层完全分坏了,设计时没有考虑到梁的问题,导致整个都没有办法使用,达不到我的设计初衷,所有我不验收使用,要他们改,包括这两根柱子,原来设计时没有柱子了,也是他们考虑不全,搞的晃动,这两个我都宽容原谅他们了,但楼上能接受吗,肯定有火的嘛。
2.***分别与***、***的微信沟通记录,其中第一段记录主要沟通内容如下:
2020.3.30,***:***晚上好。您那边说的办公写字楼装修的是在南沙吗?看您那边什么时间方便我过去量个尺寸给您先设计下。***:对,今天下午在等你,没见你过来,明天上午吧,下午我这边外出了,随后发送了“中海联·南沙国贸中心”位置信息。2020.5.10,***发送了名为“国贸办公室(云科技)元创装饰/1382977****”链接并表示:杨总您看看弄好了。***:***,我收到了,这只是大厅看进去的图,你局部那些图,二楼的布局呀没有图吗?包括办公那些,你有效果没有吗?我不会用啊,还没打开,我打开只看到大厅的一楼的布局,看上去一张图而已。***:对只做这个大厅的,如做其他的话,那就很复杂了,其他的时间我们就这样大厅的行的话,我们就把这些装修项目价格东西呀,理一理呀,弄一弄啊……***:你帮我汇总一个数出来,现在要做的面积,二楼的面积是多少啊?镂空的除了镂空以后二楼利用的面积是多少?你统计一下。5.12,***:一楼整个面积195,阁楼面积镂空面积37(大厅镂空/董事长办公桌上空镂空)还有你那边那个空调的,因为也提前去弄的……6.20***:定好方案就去弄,你把东西尽快你的方案定好,我预算所有东西签好,连那个空调一块啊,定掉就开始先弄空调,这个很快的,你抓紧把东西给我,现在就差我办公室那个其他东西的话,你把你要把那个预算拿出来给我,我们才能给你签协议才能开始启动,懂吧,赶紧把效果给我,完了以后先把预算暂定下来,因为预算到时候根据实际有调整再调整嘛,对吧。***发送了名为“杨总办公室元创装饰/1382977****”链接给***并称:基本上这样您那边选的几个办公的款式我这边软件上找不到相近的,您看看。10.8,***:杨某己,修改方案细节我这边落实好了我这边跟师傅、施工员反复在现场沟通这样修改。这是楼梯位置平面,这是立面的细节图,二楼办公区确定这样改之后效果。随即发送了修改的上述平面图、细节图和效果图。10.12,***发送过来一条语音消息。***回复:因为今天曹某在这顶这个立柱,然后一个考虑这个真的是安全沉重这个问题,之前那天是说,你说尽量靠里面嘛,要不我说里面80公分,然后今天曹某说是不行,80公分不行,最起码要出来一个一米一米多的样子,跟那个中间的竖齐某,将近一米六的样子出来。***:下午你过来再给我确认一下,是比较麻烦,这样子底下的空间利用跟美观跟利用就要考虑清楚怎么来,包括柱子的造型怎么做,槽钢怎么包,这个比较关键,但是安装肯定是排在第一的,我下午过来到时跟你商讨一下,包括有些事情。***:好的可以,我把这个柱子的位置跟你平面影不影响,我先把这些东西给你画好,到时候下午来的时候就可以看得到。***发送了两条语音消息。***回复:对啊,那个槽钢位置,上午就准备开始要切那个东西,切东西之前要立这个柱,然后这两个现在就是说立柱的位置是我这边是已经确定下来,是非立不可,而且这个位置的话,基本上都已经确定了,所以说我刚开始在现场,他也在这边,我就跟你说一下。***:这样子的一楼空间影响排布很大哦,先不说美观了,影响蛮大的,这样子几乎你还能一下底下的空间,利用就等于相当麻烦啊,你立两根了以后怎么摆?12.5,***发送过来三张需要整改地方的场景照片。***:请尽快安排整改完毕,复查后合格后马上要进行要做的事情。还有玻璃作为护栏的报价多少?报我看价格是否合适?不合适的话还要另作方案。2021.1.15,***发送了两张设计图给***。***:立柱采用什么材料?这个方案谁提供给你的?计算过荷载吗?***:如果这种立柱的话,用那种大的16的或者20的那种槽钢大的。计算过,因为***那边是找人看了,他说没问题,然后另外一种还一种方法,就是这个柱子用那个钢筋混凝土。那就更稳妥一点。***:你知道采用混凝土的工期吗?我还要用吗?还有我办公室头顶的梁如何处理呢?立柱的位置破坏些什么?***:那就用第一种,第一种的话就是一米六五左右高度,你看一下第一种的话,不用做任何立柱。***:你说可以。***:我在现场也量了,把精准的一些尺寸梁切的位置都画了,两种方法的位置我都画出来了。***:刚才你说你已经画出来了,已经画图,我也没看到图,我就看到你一张图,对吧?还有个你说一米六只能这个方案,这个方案是你想的,我也还没同意你,你说能吗?我都一米七,我还是弯着头对吧,能不能通这个话,本来我跟黄总讲,你采取方案尽快给我啊,你发过来我昨天也没空看了……我本身已经滞后了,东西进不来,快过年了,离过年都不到一个月了,我也要用,办公室遥遥无期,到时候我们讲起来那伤感情就没意思啦,你知道这个东西我就用了对吧,现在我在办公室,物业费一个月几千块呀,1000几千块万把块呀,对不对,先不讲这个钱这么拖着了,那我就用对吧,我又我又没空给你发这个文字了,你看看好好想一下几个问题。平心而论,花了四五十万,除了现在地板你铺点地毯,墙上刷了一点灰,还有什么装设,除了我办公室那个洽谈区呢,顶装设内点,其他就是这个铁架子,而这个铁架子做了以后不伦不类,把上下两层分的这个样。我带你看过13楼,还可坐一大堆人,我花了几十万,等了半年,换成是你这个房子在办公所给你了,你觉得值吗……12月3日,***还向***微信转账1528元。第二段记录是***在2021年1月至2月期间沟通支付第四笔工程款问题。2021年7月14日,***再次询问支付工程款事宜。***向***发送一份《关于违约处理意见的函》,主要内容为“责司承建的涉案装修工程设计及施工合同,由于责司施工失误,没有严格控制好分层施工的设计标高,导致上下分层严重失衡,上层行人无法正常通过,事后未能及时采取有效解决办法。春节前我司只好叫停施工,至今仍未能符合竣工验收标准导致无法正常使用该办公室,严重影响了我司的工作计划并因此造成间接的经济损失。为了减少造成我司的经济损失,请贵司在收到此函三天内提出能让我司接受的合理解决方案……”
3.设计图、VR效果截图与现状图对比、微信沟通记录。其中设计图是***科于2021年1月15日发送给***。对比图系***手持打印的效果图截图,站在施工完毕后的二楼会议室最近处横梁拍摄,效果图显示的横梁、通行高度与实际存在较大差别。设计图如下:
微信记录显示:
2021.1.15,***:装好之后再来装那个玻璃感应门跟地毯就可以打扫卫生,到时候你那个办公家具就可以进来了。二楼那有两条梁该切的东西,现在你趁他们不在,赶快切好那几个过道,那个东西你留着,到时候又来清垃圾。你其他东西又在装,装了一大堆垃圾掉下来……就麻烦你做就把它做完,切完,二楼哪些切口那些过道的东西。***:建议是等我们装修好了之后,让物业来验收,验收好了再做那个,我怕到时候物业验收那关过不了。要不就这样,我把那个玻璃门那些东西装完之后,就让物业来验收吧,验收好之后才好做那个。某乙公司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确认,关联性不认可。其中证据3中微信记录及图纸形成于2021年1月15日,但是对方在1月10日就询问为何没有凿梁,我方才根据其要求绘制凿梁设计图,但仅是初步设想,并未经过我方领导层和某甲公司同意,我方提出的补救方案是增设一处旋转楼梯,没有凿梁是基于安全考虑,凿梁产生的后果是双方不能承担;本案为小型固定总价模式装修合同,我方按照预算单项目完成全部施工,对方应当付款,另外我方的效果图并非设计图,某甲公司应能够清楚预见到分层后可能达到的效果才同意我方施工。
元创公司为此除提交了涉案合同、补充协议等证据外还提交了如下证据:1.《施工图》23页,显示某乙公司为涉案装修工程制作的设计图纸,时间为2020年7月30日。图纸包括包括图例表、图例说明、装修设计说明、配电系统、电气施工设计说明、原始结构图、阁楼制作平面图、一层设计图(含墙体定位图、平面布置图、地面铺贴图、天花布置图、开关布置图、插座布置图、弱电走线图)、二层设计图(平面布置图、地面铺贴图、天花布置图、开关布置图、插座布置图、弱电走线图)。上述图纸均为平面图,无立体或层高图样设计数据。其中,原始结构图显示1801房的高度4346mm、1802房高度4370mm,1802房内三处横梁(注:为便于描述分别从右至左分别编号为***至***)。其中***高585mm、宽404mm,梁2高763mm、宽464mm,***高585mm、宽404mm。一层墙体定位图显示将1801房、1802房的原房门封闭,在1802房原门洞右侧拆除墙体重开门洞,拆除两房共有部分墙体。一层平面布置图显示在梁2左下方、两房共墙的梁(为便于描述,下称***)左下方各设置一处旋转楼梯。一层设计图中包含两处楼梯位,未标记有立柱设计。二层设计图中包含两处楼梯位,未标记***至***具体情况,某乙公司提交的《施工图》为两份,一份没有盖章、签名,一份有其盖章及“***”的签名但笔迹与《装饰工程预算单》上的“***”签名存在明显区别。2.《委托书》,载明:本人***委托薛某全权负责涉案房屋的装修一切事宜。委托人处加盖某甲公司印章,签名处的“***”与《施工图》上的“***”名字基本相似。某乙公司对证据来源解释称:《施工图》由某甲公司盖章签字后我方向物业公司报备的图纸,该图纸从物业公司复印。两份图纸除量的尺寸不一致外,其他都一样。《施工图》原件在物业处,是设计师和业主一起确认后拿去物业公司报备,物业审核后才同意装修。《施工图》和《委托书》中“***”的名字若不是***所签就是其妻子代签,章是当着物业公司面盖的。
某甲公司对上述证据均不确认,我方从未收到过或者某乙公司从未向我方出示过《施工图》,关于授权书及***的签名,我方从未签署过该份文件,应当由对方申请鉴定证明是我方签名,本案拖延至此是因为对装修标准有争议,图纸上都没有标明尺寸、高度,表明其不专业。一审法院向某甲公司释明是否需要对印章真伪进行鉴定,并在七日内提交书面申请。某甲公司未申请印章鉴定。
中科公司为证明损失情况提交了如下证据:1.《同类型同地段物业租金标准收益计算表》,记载其统计的1801房、1802房租赁单价为110元/平方米,计租期间从2020年11月至2022年5月,每月租金分别为7260元、26730元,上述期间租金(预估发生)645810元。2.营业执照、《房租租赁合同》及付款凭证,显示某甲公司于2021年7月27日在深圳市宝安区华联城市全景G座1903登记注册成立深圳某公司,负责人为***;黄某作为承租人从肖某处租赁深圳市宝安区座1903房,期限从2021年7月16日至2022年7月31日,用途为办公,月租金5600元……黄某已支付2021年9月至2022年5月的每月租金5600元。某乙公司对证据1不认可,是单方出具,对本案不具有参考意义;证据2中的营业执照真实性认可但其他证据不认可,某甲公司在深圳租房是其开展业务需要,并非损失,从查看现场情况看,涉案房屋所在整层楼都是闲置状态。
庭审时,双方确认涉案房屋装修前为毛坯,共有四处横梁,装修工程是针对涉案物业加装阁楼使部分区域一层变两层;某甲公司已付工程款、已开票金额均为316665元,某甲公司称已付工程款及税金合计322364元。
某乙公司陈述:涉案房屋天花板距离地面4.55米,但装修过程中地面铺砖后少于4.55米,我方在设计过程中提醒了对方做了阁楼后,二层会比较矮,但对方坚持做阁楼;设计施工过程中,除将VR效果图发给对方外还将设计图纸一并提供,但对方没有签字;我方施工情况发送到群里,每项工程完工后业主验收认可后才继续往下施工;工程做得差不多时,对方来现场感受认为二层确实矮了才和我方沟通;阁楼楼板设计厚度约20厘米,采取钢架结构铺设楼板,我方就剔除地板高度、阁楼楼板等可能存在的问题告知过对方;完成施工后的1楼净高2.2米、2楼2.1米,其中梁某甲0.8米,只有其中一处承重梁有影响。
某甲公司陈述:梁底到地面3.75米、净高4.55米,我方并非专业装修人士,只能根据对方的设计图和常理推测二层装修效果,我方没有收到也没有看过平面设计图或更改设计方案,除微信沟通外,其他大部分问题都是在现场沟通,边发现边整改,某乙公司在现场将有关问题微信或电话告知我方征求意见提供相应整改方案;我方从未允许某乙公司将二层做成无法使用的高度,对方自知二楼现状无法使用才提出开凿横梁弥补原设计缺陷;某乙公司从未向我方讲过楼层可能存在的问题,曾向我方说过可以做到一楼1.9米,二楼1.87米,但后期发现无法通行就提出凿梁的方案,但不敢承诺该方案风险及责任就没有处理;完成施工后的1楼2.1米、2楼2.2米,板板厚25厘米、梁某甲0.8米;旋转楼梯正好处于1处横梁下面,此处横梁没有影响,其他两处即从旋转楼梯上到阁楼后分布在两边的两道梁有影响;我方没有测量过房屋层高,只是核实了面积。
一审法院于2023年8月12日,组织双方查看现场,并现场测量经双方确认四处横梁的长宽高约尺寸如下(约数):***高590-595mm、宽330mm,离地面净高1395mm;梁2高800mm、宽530mm,离地面净高1185mm;***高595mm、款330mm,离地面净高1390mm;***高790mm、宽470mm,离地面净高1195mm;一楼楼板距离地面高度约2.1米。一审法院另于2023年8月18日前往涉案房屋所在的南沙区中海联·南沙国贸中心物业公司核实,某乙公司提供的复印件与该公司留存的《委托书》及《施工图》一致。
诉讼过程中,一审法院根据某乙公司的申请,保全了某甲公司名下价值155335.01元财产。某乙公司支付保全费1297元;根据某甲公司的申请,保全了某乙公司名下价值891101.89元财产。某甲公司支付保全费4975.51元。庭后,某乙公司提交代理意见称,按照合同约定某乙公司应支付9%的税金即28499.85元,但在支付第一期工程款时实际支付69032元,包括第一期税金5699元应当扣除,扣除后尚欠已付工程款对应税金22800.85元。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某乙公司具有建筑装饰和其他建筑业资质,涉案合同及协议不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改动,不存在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应按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合同签订于民法典实施前,但实际履行的事实从民法典实施前持续至民法典实施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之规定,本案应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案结合双方诉辩意见,评析争议焦点如下:
焦点一:关于阁楼分层是否合理即涉案工程是否存在装修质量问题。一审法院对此评析如下:首先,涉案工程是将相邻的1801房及1802房打通后架设阁楼,涉案合同对于阁楼施工及隔开的一层、二层层高及工程质量并无明确约定,而是明确“以国家和本市现行质量评定标准、施工验收规范及《施工图》为依据;乙方(某乙公司)对本工程的设计必须符合国家相关的质量标准,尤其对增加二层设计的结构安全高度负责。”无论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还是《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对于通过一层改造为两层的层高均无明确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故涉案楼层层高设计及施工应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以施工验收规范及施工图为验收依据。
其次,某甲公司主张应当按照效果图完成装修,但效果图同样没有标记长宽高等具体设计数据,而且效果图作为软件技术制作的虚拟图像,旨在模拟真实环境并具有高仿真度,使得设计方案能在尚未实际装修前被形象化和具体化,本身不能作为装修数据的依据。某乙公司主张设计过程中提醒对方做阁楼会导致二层比较矮。某甲公司主张在某乙公司承诺可以凿梁的情况下才同意由其继续剩下的施工,否则不会将工程交给某乙公司施工。双方均未对此提交任何证据证明,一审法院均不予接纳。《施工图》《委托书》中***的签名对比《装饰工程预算单》中***的签名,难以确定为同一人所签。但《委托书》已经加盖某甲公司公章,在无相反证据推翻的情况下,即便签名不是***所签,该授权应视为全权授权薛某负责涉案房屋的装修事宜。故某乙公司提交给物业中心的《施工图》应视为双方就装修达成的一致意见。《装饰工程预算单》和《施工图》均列明有两处旋转楼梯,故一楼通往会议室的楼梯不可能是为了解决通行问题而临时做出的修改,而是一开始就纳入预算和设计范围,可以推定双方考虑过***对于通行影响的问题。
涉案房屋属于办公用房且为毛坯交付,双方确认层高为4.55米,***至***高度分别是590-595mm、800mm、595mm、790mm,据此可核算各处横梁底部距离地面净高为3.955米-3.96米、3.75米、3.955米、3.76米。毛坯交房进行装修需要水泥地面上铺设混凝土、贴地砖从而占用一定空间,架空层楼板需要占用一定空间,结合常理亦能推知此两处施工将占用的层高一般不会少于200mm,按最少占用高度推算阁楼建成后一楼与二楼在四处横梁位置可供通行高度之和不超过3.76米、3.55米、3.755米、3.56米,分配到梁2、***底部可供通行高度已不足1.8米。照此方案,即便完成装修,二楼除梁之外的办公空间净高约2.5米,空间较为充裕,但将会导致一楼夹层处的净高1.8米,产生空间压迫感或不舒适感。虽然《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并无架空阁楼装修标准的规定,但其作为建筑装饰装修规范的国家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和既有建筑的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验收,根据该标准第3.2.1条规定“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应进行设计,并应出具完整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现行法律规定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于完整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应包含改造的层高数据并无明确规定或可参考标准。但是某乙公司作为装修设计单位,应当告知某甲公司提示可能存在的不利影响,但《施工图》只标记了现场测量数据及各区域尺寸设计数据,缺少层高这一对装修有较大影响的设计数据,设计时也未预测阁楼过大过重可能产生的不稳定性而预设计立柱,存在一定失误。虽然立柱不影响房屋质量,但毕竟对办公区域畅通性产生一定影响。四处梁涉及到主体结构的横梁,若要变动(即凿梁)必须在施工前委托原结构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的涉及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或由检测鉴定单位对建筑结构的安全性进行鉴定。从沟通情况看,双方显然都不想承担凿梁可能造成外部追究责任的风险。
再者,某甲公司主张阁楼分层未充分考虑高度。涉案房屋作为办公用房,通行时需要考虑一般人的身高。合同又未约定层高问题,南方的男性成年人身高一般在1.7米至1.75米左右,办公用房门高一般约为2米,室内高度一般是在2.2米以上。涉案房屋作为一楼改成两层阁楼,无法参照上述标准确定层高。结合通行的通常标准,对1.7米至1.75左右身高人员而言,办公区域楼层净高一般不应低于2米,现场测量为2.1米,基本可以满足办公要求,由此导致二楼的梁下通行空间受阻。即便如此,在涉及梁的区域整体净层高只有3.6米情况下,无论如何分布层高都会对办公区产生影响。即便一楼分层减少至1.9米,二楼横梁通行高度亦勉强达到1.7米。以上还是最有利于净高作出的推算。此种分层设计与某甲公司所述合理设计较为接近。但双方并未约定,某甲公司虽然不是专业单位,但在购买涉案房屋及收楼时尤其是开展装修前,对于层高、梁某甲应有基本了解,再决定是否签订涉案合同。某甲公司订立合同目的在于通过装修实现办公,一楼净高从现有的2.1米下降至2米甚至1.9米,阁楼亦无法直立通行。故阁楼分层究竟是参照1.8米、1.8米还是1.9米、1.7米抑或参照其他高度均会对办公空间均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即一楼空间受影响抑或阁楼通行受限,难以确定是否违反合同约定或通常标准,现行分层房屋可以优化使用,某甲公司的合同目的并非不能实现。综上,难以认定某甲公司存在根本违约及装修质量不合格的情况。同时,考虑合同基本履行完毕,某甲公司主张解除合同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及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一审法院对于某甲公司诉请解除合同、恢复毛坯状态及赔偿违约金及房屋空置损失等均不予支持。
焦点二:关于工程款金额、发票税金。如前所述,涉案工程虽不存在工程质量问题,但施工过程中临时增加的两根立柱确实会对办公区域造成一定影响。尽管在可供分层的净高不足3.6米情况下,可供调整空间较小,但不同的分层方案产生的影响有一定不同。某乙公司作为装修设计及施工单位,未举证证明将该利弊或风险告知某乙公司,应当承担一定责任。一审法院结合前述认定酌情支持95%工程款,即84444元,对于超出部分及违约金均不予支持。至于发票税额,某甲公司主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及《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3.1.1条规定,工程总报价包含税费。双方签订的涉案合同及补充协议是对涉案工程相关事宜进行约定的完整文本。涉案合同约定开票问题但并未提及税额问题,双方通过补充协议约定税额及负担方,该约定并不违法,应视为双方变更涉案合同金额,即将工程总价变更为含税460223.07元(含工程款422223元、税金38000.07元)。某乙公司主张已开发票的税金,其庭后通过代理意见自认已开具发票的未付税金22800.85元系减少诉请金额,并不减损某甲公司的诉讼权利,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对于剩余未开发票及未付税金,某甲公司负有向某乙公司支付未开具发票的税金之义务,某乙公司在收到相应税金应向某甲公司开具相应发票。
综上所述,本案经调解无效,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五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中科云科技(广东)有限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广州某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84444元;二、中科云科技(广东)有限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广州某有限公司支付税金22800.85元;三、驳回广州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中科云科技(广东)有限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本案本诉受理费3407元、保全费1297元,由广州某有限公司负担受理费1055元、保全费402元;中科云科技(广东)有限公司负担受理费2352元、保全费895元。反诉受理费6355.51元、保全费4975.51元,由中科云科技(广东)有限公司负担。
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二审期间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的规定,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
关于案涉合同是否应当解除的问题。某甲公司主张合同解除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五百六十三条,理由是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但是双方并未就案涉合同解除达成一致意见,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协商一致解除合同。某乙公司在设计阁楼时,缺少层高这一对装修有较大影响的设计数据,存在一定的工作瑕疵,但是某甲公司作为案涉工程的实际使用人,对阁楼制作后的楼层高度分配,应当有明确的认知,如某乙公司施工过程中不满足其要求,理应及时予以纠正,而某乙公司不但完成了案涉施工,某甲公司还支付了以完成阁楼制作工程为前提的第二期工程款,相应的后果应当由某甲公司承担。此外,一审就某甲公司的合同目的能否实现及某乙公司是否构成根本违约,亦进行了详细的分析论证,经查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故某甲公司请求解除双方签订的《装修工程设计及施工合同》,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某甲公司提出的其他上诉请求是否成立问题。因某乙公司并未构成违约,本院亦不予支持某甲公司提出的解除《装修工程设计及施工合同》的请求,故某甲公司主张某乙公司返还已付工程款、支付违约金、恢复原貌、赔偿损失,缺乏相应的基础,本院均不予支持。一审法院根据分析认定,酌定某乙公司应得工程款,亦无不妥,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某甲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2711元,由中科云科技(广东)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