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鲁0203执3100-1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捷能汽轮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四流南路102号。
法定代表人葛方明,董事长。
被执行人***成环境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郭辛庄丁双公路西。
法定代表人于成春,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北商初字第86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法采取财产调查措施,暂未调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经询问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北商初字第86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晓菲
审判员 黄莹莹
审判员 法经论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法文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