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鲁0203执恢467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捷能汽轮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葛方明。
被执行人***成环境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成春。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北商初字第8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原执行案号(2016)鲁0203执3100号,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北商初字第86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予以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朱晓菲
审 判 员 王玉华
代理审判员 郑 聃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法文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