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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某有限公司、大连某乙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辽02民终511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辽宁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祁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兴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大连某乙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金州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孔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洪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中国某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xxxxxxxxxxxx。 负责人:李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某,男,该公司员工。 原审第三人:大连某丙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许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某,男,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辽宁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大连某乙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中国某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原审第三人大连某甲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2023)辽0212民初46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5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审原告大连某乙有限公司于2024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原审被告辽宁某有限公司、中国某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原审第三人大连某丙有限公司明确表示同意大连某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大连某乙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2023)辽0212民初4622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大连某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6388元(大连某乙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3194元,由大连某乙有限公司负担,退还大连某乙有限公司3194元。一审保全费2216元(大连某乙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大连某乙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6388元(辽宁某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3194元,由辽宁某有限公司负担,退还辽宁某有限公司3194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