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民申4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陕西平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建工路34号1号楼1**1020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西安军荣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经理。
再审申请人陕西平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升公司)因与西安军荣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军荣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陕01民终60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平升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一审、二审法院认定军荣公司对平升公司不构成违约,认定事实错误。平升公司于2017年6月24日、8月16日***公司下达的工作联系单中,明确要求军荣公司于2017年7月15日前将本工程4#5#6#所有合同内配电箱体送到货场,2017年9月15日需全部进场,***公司从2017年7月19日至2017年10月30日才陆续将货物送达指定地点。且军荣公司超出约定多送8台,强行收费,平升公司拒收后,军荣公司均不配合。(二)军荣公司擅自更改设计图纸,提供的配电箱存在一系列质量问题,给平升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军荣公司私自更改排污泵设计蓝图,导致排污泵不能正常使用,配电箱门体无法闭合,导致4#5#6#楼漏水,电梯多次浸泡损坏,平升公司多次要求军荣公司维修,***公司敷衍回复,问题至今未解决,军荣公司向平升公司提供《产品认证书》以及合格证是虚假伪造的。(三)配电箱存在故障,军荣公司拒绝维修,致使平升公司多次出资自行维修,且至今仍存在问题,军荣公司应当赔偿相关损失并维修,平升公司拒绝支付剩余款项属于合法抗辩,依法不构成违约。平升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军荣公司是否违约,应否赔偿平升公司损失。
根据本案事实查明,2017年6月14日,军荣公司、平升公司签订《御笔华庭项目低压配电箱(柜)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公司为平升公司“御笔华庭”项目提供低压配电箱,一审审理中,平升公司认可其已经使用军荣公司提供的配电箱等设备176011.18元,已付款15万元,未付款26011.18元,上述设备已经使用。虽然案涉合同载明,供货时间以供方收到需方书面生产任务单之日起算,但平升公司出具给军荣公司的联系单未经军荣公司签收且平升公司已经接受并实际使用设备,平升公司主***公司送货迟延构成违约,证据不足。另外,平升公司还称军荣公司所供配电箱存在擅自更改尺寸存在质量问题,经查,军荣公司所提交的部分材料验收移交单对各配电箱规格尺寸有详细说明记载,且平升公司已签字确认,平升公司该项申请理由,证据不足。关于平升公司主***公司设备存在质量问题导致电梯漏水给其造成损失一节,因本案双方提供的设备为配电箱,平升公司就其电梯漏水是否系配电箱不合格所致,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主张依据不足。原一、二审法院认定平升公司未按约付款构成违约,判决平升公司***公司支付货款并承担违约金,并不缺乏证据证明。
综上,平升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应予再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陕西平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赵 敏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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