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003民初1793号
原告:许昌同兴现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许昌城乡一体化示范区芙蓉大道元鼎国际B座11楼。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海信日立空调营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前湾港路以南、奋进路以东、团结路以西。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许昌同兴现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海信日立空调营销股份有限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5日立案。原告许昌同兴现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许昌同兴现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昌同兴现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许昌同兴现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唐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