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湘12民辖终7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海信日立空调营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东海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321502191Q。
法定代表人费立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72年11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隆回县,现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
原审被告怀化市国宏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怀化市河西神龙北路小商品市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5910418900。
法定代表人吴立国。
上诉人青岛海信日立空调营销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怀化市国宏商贸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2016)湘1202民初2083-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青岛海信日立空调营销股份有限公司上诉称:原审被告青岛海信日立空调营销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本案原审原告***缺乏对对怀化市国宏商贸有限公司提出任何实质、具体的诉讼请求,不符合起诉条件,因此,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被告青岛海信日立空调营销股份有限公司主要营销地在青岛××××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本案管辖法院应为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本案原审原告起诉两个原审被告,即怀化市国宏商贸有限公司及青岛海信日立空调营销股份有限公司,本案另一被告怀化市国宏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怀化市鹤城区。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曹家红
代理审判员 尹 俊
代理审判员 向杉杉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向玉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