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02民辖终11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海信日立空调营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费立成,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怀化市国宏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立国,总经理。
上诉人青岛海信日立空调营销股份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6)鲁0211民辖初字第1039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青岛海信日立空调营销股份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的管辖异议申请理由是:上诉人的主要营业地在青岛市市南区,而原裁定将其误读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请求撤销原裁定,移送市南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签订的《日立中央空调家中零售核心经销商2015年度销售协议》中约定,因本协议发生纠纷协商解决不成的,提请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该管辖约定合法有效。甲方即上诉人,合同落款处甲方地址是:青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前湾港路218号。被上诉人依约向甲方住所地的黄岛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原审对双方的管辖协议未予认定,属于认定事实有误,本院予以指正。综上所述,原裁定驳回原审被告异议申请的结果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林 虹
审判员 许凌屏
审判员 许 红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雪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