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725民初5697号之一
原告:山东泰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山东省菏泽市郓城县东门街北段路东体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5MA3CAN3R08.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汉族,住山东省日照市五莲县。
被告:***,汉族,住山东省郓城县。
被告:***,汉族,住山东省郓城县。
第三人:***亿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山东省泰安市新泰市青云街道金斗路999号特变森林花园11幢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MA3NUQT29A。
原告山东泰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及第三人***亿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李 敏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