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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泰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某某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725民初5697号之一 原告:山东泰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山东省菏泽市郓城县东门街北段路东体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5MA3CAN3R08.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汉族,住山东省日照市五莲县。 被告:***,汉族,住山东省郓城县。 被告:***,汉族,住山东省郓城县。 第三人:***亿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山东省泰安市新泰市青云街道金斗路999号特变森林花园11幢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MA3NUQT29A。 原告山东泰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及第三人***亿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李 敏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