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大唐土木工程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陕西山海源人力资源发展有限公司与西安大唐土木工程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陕01民终14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山海源人力资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李元彬,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瑞,陕西磐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媛妹,陕西磐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安大唐土木工程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房。
法定代表人:崔延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骐,陕西善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乐栋,陕西善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陕西山海源人力资源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海源人力资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西安大唐土木工程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唐土木勘测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20)陕0103民初46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山海源人力资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或改判为驳回大唐土木勘测公司的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大唐土木勘测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根据其与大唐土木勘测公司签订的《人才代理委托服务协议》约定,其需向大唐土木勘测公司提供具有资质证书的人员16名。协议履行中,双方将协议内容进行变更,将其为大唐土木勘测公司招聘和预注册的人员变更为5名,另外2名人员由大唐土木勘测公司自己招聘,由其负责办理预注册,大唐土木勘测公司转给其40万元,包括5名人员的招聘费用和其招聘5名人员的服务费4万元(协议约定每名人员服务费5000元)。一审中,其提供的微信聊天截图、收款记录、预注册人员登记表均与协议约定的费用明细一一对应,40万元的构成明确、具体,包括5名聘用人员的聘金36万元和服务费4万元,故其对收取的费用未占有和获利。其提供的与大唐土木勘测公司签订的另外关于办理公司资质的4份协议中明确约定,其提供的部分注册人员系退休人员,故应认定双方已对招聘人员进行了约定,不能因招聘人员的年龄问题而认定其违约。其已严格按照双方协议约定并遵照人员资质办理流程,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完成了招聘的5名人员和大唐土木勘测公司自己招聘的2名人员的预注册工作,不存在违约行为。委托事宜未办理成功的原因在于大唐土木勘测公司未完成资质的办理,导致其办理的5名预注册人员无法办理到大唐土木勘测公司名下。一审将《资质代理委托服务协议》与《人才代理委托服务协议》中双方的权利义务相混淆,以此来认定其存在违约,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加重了其义务。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大唐土木勘测公司辩称,合同约定山海源人力资源公司为其提供16名注册人员,现仅提供了5名不合格的预注册人员。双方未就合同内容变更进行协商,山海源人力资源公司称已将合同的内容进行了变更,没有事实依据,也无证据证明。山海源人力资源公司提供的5名注册人员,其中刘文辉的证书有效期截至2017年6月30,其余4名人员的注册证书仍在别的公司注册,未登记在其名下。山海源人力资源公司从未出示过将36万元支付给5名对应受聘人员的记录,上述5名工程师的代理服务费及聘用工资不可能实际产生,山海源人力资源公司对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山海源人力资源公司作为专业公司为其提供人力资源服务,应明知国家政策以及相关规定,却仍然对其谎称退休人员可以办理注册。根据住建部发布的《工程设计资质标准》中总则第九条“本标准所称主要专业技术人员,年龄限60周岁及以下”的规定,山海源人力资源公司提供的预注册人员不符合上述规定标准,从而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其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山海源人力资源公司的行为属于根本违约,其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山海源人力资源公司返还所收取的全部费用及承担违约责任。其的公司资质办理与人才代理服务均由山海源人力资源公司办理,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原因在于山海源人力资源公司既未办理成功公司资质也未提供人才代理服务。山海源人力资源公司未曾出示过给聘用人员支付费用的转账记录,山海源人力资源公司没有任何损失,占用其资金造成其直接损失,山海源人力资源公司应当支付其资金占用利息。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山海源人力资源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大唐土木勘测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解除其与山海源人力资源公司签订的《人才代理委托服务协议》;2.判令山海源人力资源公司返还其服务费用40万元及自起诉之日起资金占用利息至实际返还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诉讼费由山海源人力资源公司负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1月21日,大唐土木勘测公司(甲方)与山海源人力资源公司(乙方)签订《人才代理委托服务协议》,约定:因公司业务发展需要,甲方需引进人才,现委托乙方向甲方提供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2名、一级注册建筑师2名、注册供配电工程师2名、注册给排水工程师2名、注册暖通工程师2名、注册动力工程师2名、注册造价工程师2名、注册岩土工程师2名。乙方将受聘方资料交与甲方验收,资料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认可接受注册申报材料后三日内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的服务费,乙方需给甲方普通增值税发票作为凭证,甲方需支付5%税费。在一个月内,若因受聘方证件材料原因,不予受理的,乙方应全数退还已收费用。甲方应即退还全部证件及材料。若因甲方原因不予受理的,退还全部证件及材料。乙方所引进人才如因其自身原因未注册成功,乙方应在三个工作日内退还甲方人才代理服务费及受聘方全额聘用工资,并赔偿甲方壹万元整误工费。合同签订后,大唐土木勘测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山海源人力资源公司代理服务费40万元整。山海源人力资源公司向大唐土木勘测公司提供了5位预注册人员,加上大唐土木勘测公司的两位人员,共计申报了7位建筑师、勘察设计工程师的预注册业务。根据双方均提交的《建筑师、勘察设计工程师预注册受理单》载明的预注册人员明细单,山海源人力资源公司提供的5位预注册人员均已超过60周岁。
庭审中,经查实的涉案合同人员资质办理流程为:由山海源人力资源公司先招聘人员,后在建设厅办理预注册登记,然后办理大唐土木勘测公司的相关资质,大唐土木勘测公司的资质办理完成后,山海源人力资源公司招聘的人员才能登记至大唐土木勘测公司名下,完成注册及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山海源人力资源公司方合同义务。山海源人力资源公司认为根据合同第三条第二款的约定,其将招聘人员交至建设厅进行预注册就是涉案合同约定的注册成功的含义,其已完成了合同约定的义务,且其与大唐土木勘测公司已协商将人员变更为5名。大唐土木勘测公司对山海源人力资源公司所述不予认可,称山海源人力资源公司提供的5名预注册人员年龄均在60周岁以上,且人数不能达成合同约定的人数,仅为受理单,非预注册成功。山海源人力资源公司对其所述未能提交证据证明。
另查明,大唐土木勘测公司与山海源人力资源公司还曾签订《资质代理委托服务协议》,约定山海源人力资源公司为大唐土木勘测公司办理相关资质。山海源人力资源公司在为大唐土木勘测公司办理相关资质过程中,因国家政策收紧,山海源人力资源公司提供的人员为退休人员而未能办理。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山海源人力资源公司是否完成了合同约定的义务。合同约定,山海源人力资源公司应向大唐土木勘测公司提供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2名、一级注册建筑师2名、注册供配电工程师2名、注册给排水工程师2名、注册暖通工程师2名、注册动力工程师2名、注册造价工程师2名、注册岩土工程师2名。而根据双方均提交的《建筑师、勘察设计工程师预注册受理单》中的预注册人员明细单,山海源人力资源公司仅提供了5位预注册人员,且均已超过60周岁。山海源人力资源公司庭审中虽称双方协议对招聘人数进行了变更,但未能提交证据证明此事实,故对山海源人力资源公司所述不予采信,应当认定山海源人力资源公司提供的专业技术人才的人数不符合合同约定。根据庭审中查明的涉案合同人员资质办理流程:由山海源人力资源公司先招聘人员,后在建设厅办理预注册登记,然后办理大唐土木勘测公司的相关资质,大唐土木勘测公司的资质办理完成后,山海源人力资源公司招聘的人员才能登记至大唐土木勘测公司名下,完成注册及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山海源人力资源公司方合同义务。因山海源人力资源公司未能按照与大唐土木勘测公司签订的《资质代理委托服务协议》约定为大唐土木勘测公司办理相关资质,且招聘的人员均超过60周岁,进而造成涉案合同中招聘人员未能登记在大唐土木勘测公司名下,故亦应当认定山海源人力资源公司招聘人员未能成功注册系自身原因造成。据此,山海源人力资源公司未能履行涉案合同义务,构成违约,致使合同目的现已无法实现。大唐土木勘测公司要求判令解除其与山海源人力资源公司签订的《人才代理委托服务协议》,山海源人力资源公司返还其服务费用40万元,并要求山海源人力资源公司支付其资金占用利息的诉讼请求均于法有据,依法予以支持。但资金占用利息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至山海源人力资源公司实际退还服务费之日止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一、原告西安大唐土木工程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山海源人力资源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人才代理委托服务协议》予以解除;二、被告陕西山海源人力资源发展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西安大唐土木工程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服务费用400000元;三、被告陕西山海源人力资源发展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西安大唐土木工程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上述服务费用40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计算至全部退还服务费用之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00元,由陕西山海源人力资源发展有限公司负担(此款西安大唐土木工程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已预交,陕西山海源人力资源发展有限公司于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西安大唐土木工程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大唐土木勘测公司与山海源人力资源公司签订的《人才代理委托服务协议》系双方自愿签订,为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协议约定,山海源人力资源公司应向大唐土木勘测公司提供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2名、一级注册建筑师2名、注册供配电工程师2名、注册给排水工程师2名、注册暖通工程师2名、注册动力工程师2名、注册造价工程师2名、注册岩土工程师2名,共计16名工程师。根据双方提交的《建筑师、勘察设计工程师预注册受理单》显示,山海源人力资源公司仅提供了5位预注册人员。山海源人力资源公司称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双方对招聘人数进行了变更,未能举证证明,且大唐土木勘测公司不予认可,故一审认定山海源人力资源公司提供的专业技术人才的人数不符合合同约定,并无不当。涉案合同人员资质办理流程为:由山海源人力资源公司先招聘人员,后在建设厅办理预注册登记,再之后办理大唐土木勘测公司的相关资质,此后山海源人力资源公司招聘的人员才能登记至大唐土木勘测公司名下。本案查明,山海源人力资源公司未能按照与大唐土木勘测公司签订的《资质代理委托服务协议》约定为大唐土木勘测公司办理相关资质,且招聘的人员均超过60周岁,进而造成招聘人员未能登记在大唐土木勘测公司名下。据此,综合本案的相关证据情况及查明的事实,一审认为山海源人力资源公司未能履行合同义务,构成违约等,对大唐土木勘测公司要求解除双方《人才代理委托服务协议》并要求山海源人力资源公司返还其服务费用40万元及支付其资金占用利息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于法有据,并无不妥,而资金占用利息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至山海源人力资源公司实际退还服务费之日止为宜。
综上所述,山海源人力资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300元,由陕西山海源人力资源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姜  亦  君
审  判  员  赵  羽  嘉
审  判  员  林      瀚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高 喜 平         
书 记 员   张  小  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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