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大唐土木工程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西安大唐土木工程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陕西山海源人力资源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 安 市 碑 林 区 人 民 法 院
 
西 安 市 碑 林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陕0103民初4671号
 
原告:西安大唐土木工程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房。
法定代表人:崔延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骐,陕西善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乐栋,陕西善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陕西山海源人力资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李元彬,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露,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西安大唐土木工程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山海源人力资源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立案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李新元独任审理。原告西安大唐土木工程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骐、雷乐栋,被告陕西山海源人力资源发展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董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西安大唐土木工程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人才代理委托服务协议》;2、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服务费用40万元及自起诉之日起资金占用利息至实际返还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2019年1月21日原、被告签订《人才代理委托服务协议》,协议约定原告委托被告向原告提供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建筑师、注册供配电工程师等16名人员,每名人员原告向被告支付代理服务费8000元,委托协议签订后,原告于2019年1月30日至2019年3月5日分批向被告支付代理服务费40万元,预付代理费用后,被告仅向原告提供了5名不符合合同要求及资质要求的人员,其余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后原告与被告沟通,退还上述代理费用事宜,被告工作人员承诺退还,但直至起诉之日仍未退还,综上,被告拒不退还原告代理费的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起诉至法院,望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陕西山海源人力资源发展有限公司辩称,原、被告双方签订协议事实及原告向被告付款事实属实,但双方在签订涉案协议后,被告已经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相应工程师并报建设厅受理,本协议已经履行完毕,被告不存在违约情况,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9年1月21日,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签订《人才代理委托服务协议》,约定因公司业务发展需要,甲方需引进人才,现委托乙方向甲方提供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贰名、一级注册建筑师贰名、注册供配电工程师贰名、注册给排水工程师贰名、注册暖通工程师贰名、注册动力工程师贰名、注册造价工程师贰名、注册岩土工程师贰名。乙方将受聘方资料交与甲方验收,资料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认可接受注册申报材料后三日内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的服务费,乙方需给甲方普通增值税发票作为凭证,甲方需支付5%税费。在一个月内,若因受聘方证件材料原因,不予受理的,乙方应全数退还已收费用。甲方应即退还全部证件及材料。若因甲方原因不予受理的,退还全部证件及材料。乙方所引进人才如因其自身原因未注册成功,乙方应在三个工作日内退还甲方人才代理服务费及受聘方全额聘用工资,并赔偿甲方壹万元整误工费。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被告代理服务费40万元整。被告向原告提供了5位预注册人员,加上原告的两位人员,共计申报了7位建筑师、勘察设计工程师的预注册业务。根据原、被告均提交的《建筑师、勘察设计工程师预注册受理单》载明的预注册人员明细单,被告提供的5位预注册人员均已超过60周岁。
庭审中,经查实的本案涉案合同人员资质办理流程为:由被告先招聘人员,后在建设厅办理预注册登记,然后办理原告公司的相关资质,原告公司的资质办理完成后,被告招聘的人员才能登记至原告公司名下,完成注册及完成本合同约定的被告方合同义务。被告认为根据合同第三条第二款的约定,其将招聘人员交至建设厅进行预注册就是涉案合同约定的注册成功的含义,其已完成了合同约定的义务。且其与原告已协商将人员变更为5名。原告对被告所述不予认可,称被告提供的5名预注册人员年龄均在60周岁以上,且人数不能达成合同约定的人数,且仅为受理单,非预注册成功。被告对其所述未能提交证据证明。
另查明,原、被告还曾签订《资质代理委托服务协议》,约定被告为原告办理相关资质。被告在为原告办理相关资质过程中,因国家政策收紧,被告提供的人员为退休人员而未能办理。
以上事实, 有原、被告提交证据及双方当事人陈述存卷为证。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是否完成了合同约定的合同义务。对此争议焦点,首先,合同约定被告应向原告提供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贰名、一级注册建筑师贰名、注册供配电工程师贰名、注册给排水工程师贰名、注册暖通工程师贰名、注册动力工程师贰名、注册造价工程师贰名、注册岩土工程师贰名。而根据原、被告均提交的《建筑师、勘察设计工程师预注册受理单》中的预注册人员明细单,被告仅提供了5位预注册人员,且均已超过60周岁。被告庭审中虽称双方协议对招聘人数进行了变更,但未能提交证据证明此事实。故对被告所述不予采信。故应当认定被告提供的专业技术人才的人数不符合合同约定。其次,根据庭审中查明的涉案合同人员资质办理流程:由被告先招聘人员,后在建设厅办理预注册登记,然后办理原告公司的相关资质,原告公司的资质办理完成后,被告招聘的人员才能登记至原告公司名下,完成注册及完成本合同约定的被告方合同义务。因被告未能按照与原告签订的《资质代理委托服务协议》约定为原告办理相关资质,且招聘的人员均超过60周岁,进而造成涉案合同中招聘人员未能登记在原告公司名下。故亦应当认定被告招聘人员未能成功注册系被告原因造成。综上所述,被告未能履行涉案合同义务,构成违约,致使合同目的现已无法实现。原告要求判令解除其与被告签订的《人才代理委托服务协议》,被告返还其服务费用40万元,并要求被告支付其资金占用利息的诉讼请求均于法有据,依法予以支持。但资金占用利息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退还服务费之日止为宜。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西安大唐土木工程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山海源人力资源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人才代理委托服务协议》予以解除;
二、被告陕西山海源人力资源发展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西安大唐土木工程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服务费用400000元;
三、被告陕西山海源人力资源发展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西安大唐土木工程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上述服务费用40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计算至全部退还服务费用之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
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00元,由被告陕西山海源人力资源发展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李新元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付  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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