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1民终223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9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9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沁阳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龙醒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凤泉区耿黄乡东鲁堡村(凤泉区产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河南省第一建设集团荥阳装配式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荥阳市崔庙镇邵寨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河南龙醒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河南省第一建设集团荥阳装配式建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2019)豫0182民初68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未按期交纳上诉费用,本案应当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