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爱琴海乐之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爱琴海乐之技术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105民初17895号
原告:北京爱琴海乐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甲10号3号楼15层17层1730。
法定代表人:沈晨光,数据工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娜娜,河南凡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国涛,河南凡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91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石景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勇,北京市同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爱琴海乐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以下简称被告)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书面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爱琴海乐之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北京爱琴海乐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保全费520元,由原告北京爱琴海乐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胡震霄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晨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