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5民初66887号
原告:北京爱琴海乐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甲10号3号楼15层17层1730。
法定代表人:沈晨光。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娜娜,河南凡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国涛,河南凡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勇,北京市同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爱琴海乐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以下简称被告)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删除已经复制的侵犯原告商业秘密和著作权等相关技术文档资料;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调查取证、律师费等各项损失暂计20万元。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双方于2018年8月签订《员工保密协议》《员工遵守职业道德准则承诺书》。根据《员工保密协议》第一条约定,技术方案、计算机软件、数据库、客户名单、研究记录、知识产权及其软件程序、资料等信息属于原告的商业秘密;第二条第4项约定,被告工作期间,未经允许不得私自复制和擅自持有原告研发资料、产品代码等;对于原告要求返还的资料,必须按照要求时间如数返回,严禁携带、持有任何原告研发资料及产品代码。2019年11月27日,原告发现被告私自通过其办公电脑上安装的百度网盘向其个人百度网盘账户传输文件资料。原告通过对被告百度网盘的使用日志进行技术分析发现,被告上传到其百度网盘账户的资料包括其在工作期间接触到的工作文档、产品源代码、产品原型设计、技术文档、尚未申请的著作权申请书等资料,以上皆属于《员工保密协议》所称的商业秘密。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商业秘密与著作权,致使原告相关项目暂停,造成巨大损失。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诉至法院,愿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规定,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第一审案件:(一)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本案中,原告主张被告侵害商业秘密的具体事由系被告未经原告许可,私自将工作文档、产品源代码、产品原型设计、技术文档、尚未申请的著作权申请书等资料上传至其个人百度网盘账户中。涉案商业秘密实质为技术秘密且同时涉及计算机软件。故根据前述规定,本案应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李孟
审 判 员 李一可
审 判 员 谭雅文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周宇驰
书????记??员??王雨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