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欧柯奇仪器制造有限公司

郑州欧柯奇仪器制造有限公司、河南农大迅捷测试技术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豫民终118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仪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区瑞达路96号创业广场二号楼五层B529号。
法定代表人:宋俊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冲,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旭,河南祥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农大迅捷测试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95号农大院内14号楼一层。
法定代表人:段铁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小宁,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同良,河南豫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郑州***仪器制造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农大迅捷测试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专利权、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郑知民初字第3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郑州***仪器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郑州***仪器制造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郑州***仪器制造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上诉人郑州***仪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宋旺兴
审判员  刘铁良
审判员  梁培栋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姜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