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皖0521民初2185号
原告:安徽某甲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XX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陈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夏商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某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XX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405xxxxxxxxxxxx。
负责人:孙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某,XX县某法律工作者。
原告安徽某甲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某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某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第一次庭审于2025年4月30日开庭,原告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某村民委员会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某到庭参加诉讼;第二次庭审于2025年9月30日开庭,原告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村民委员会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某村民委员会支付其公司工程款96361.38元,并要求某村民委员会支付利息15032元。利息是以工程款96361.38元的70%为基数,自2020年12月1日至2025年3月30日按照年利率3.6%计算。2.判令由某村民委员会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20年9月,其公司与某村民委员会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合同建设项目为“XX县、涵闸维修工程”,工程造价96361.38元。合同签订后,其公司组织人员按照维修工程要求完成了施工,工程经验收合格后交付给某村民委员会使用。后其公司多次催要工程款,但至今未果。
某村民委员会辩称:从某公司递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十条工程计算方式和期限,案涉工程竣工验收资料交付村委会以后支付工程价款的70%,按照某公司提供的竣工验收证书来看,竣工时间是2020年10月10日。现在某公司主张的工程款的70%已经过了诉讼时效。2.案涉工程双方签订的合同均没有村委会的盖章,竣工验收证书上也没有村委会的盖章。村委会也没有通过相应的会议记录、授权***签订案涉的合同并进行竣工验收签字。3.案涉的工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案涉工程没有经过审计,所以村委会不应当支付剩余的27%工程款。案涉工程由本村村民尹某施工,具体他是代表哪个单位施工,村委会不清楚。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9月20日,某将XX县2020年排灌站、涵闸维修(关家站、小河节制闸)工程交给某公司施工。工程完工后,某公司多次催要工程,某村民委员会以未授权***签订合同,案涉工程由尹某组织施工,不清楚是哪个单位施工为由,拒付工程款。
另查明,案涉工程确有尹某挂靠在某公司名下,以某公司名义组织施工,且尹某亦知晓并同意由某公司主张案涉工程款。
某村民委员会原主任***:案涉工程系先施工,原计划在政府“最后一公里”项目资金中支付,后因未在上述资金中解决,2024年8、9月份,某公司派尹某与其沟通,补签案涉合同和结算。2024年8、9月份,其已不再担任XX村村主任职务。
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委托安徽同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舟公司)对案涉工程造价进行鉴定,同舟公司形成两种选择性意见:1.案涉工程总费用(未下浮)89834.35元;2.案涉工程总费用(下浮15%)76359.20元。某认可第一种选择性意见,同意案涉工程总费用89834.35元,同意负担鉴定费用4000元。某公司亦认可第一种选择性意见,庭审中明确表示以第一种意见结算案涉工程款,则放弃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请。
以上事实,由当事人的陈述及其提交的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材料、同舟公司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案涉工程实际由某公司承包并施工完毕并已投入使用,视为验收合格,则某村民委员会应当支付案涉工程款89834.35元。案涉工程施工完毕,已经交付使用,某村民委员会未及时与某公司进行结算,故案涉工程的鉴定费由某村民委员会负担。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第八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安徽省某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安徽某甲有限公司工程款89834.35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05元,由被告安徽省某村民委员会负担。(请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案专用账号交纳诉讼费,否则移送执行,方式详见《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
第七百八十八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第八百零七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
第一百四十五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