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皖1602财保188号
申请人:亳州市众成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五马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五马镇五马行政村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MA2W8E0364。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安徽时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高新区神农大道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MA2W4Q256T。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亳州市众成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五马分公司于2022年10月9日向咸阳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安徽时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进行财产保全,保全金额5027787.20元。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为其保全行为进行担保。2022年10月20日,咸阳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时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中国建设银行亳州市分行营业部:xxxx,亳州药都农村商业银行:2001××××0015)内5027787.20元存款,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亳州市众成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五马分公司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二十八条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六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