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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某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寻甸某某养殖专业合作社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云0181民初314号 原告:云南某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隆安(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寻甸某某养殖专业合作社,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 原告云南某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与被告寻甸某某养殖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某乙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12日立案后,因无法向被告寻甸某某养殖专业合作社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在新浪司法公开平台上刊登公告,向寻甸某某养殖专业合作社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公告期届满,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4年4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某乙公司经公告送达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某甲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技术服务费人民币500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截至2023年11月13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25742.5元,并承担自2023年11月14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以500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3.本案诉讼费用、律师费6800元由被告承担。以上金额合计人民币82542.5元。事实和理由:2021年03月18日,被告与原告签订《寻甸某某养殖专业合作社生猪养殖新建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和水保方案报告表编制、水保验收技术服务合同书》,约定:原告为被告提供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和水保方案报告表编制、水保验收的技术服务,合同总价为70000元,被告应于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25000元,应于取得批复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45000元;被告逾期付款的,应支付日千分之五的违约金;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公告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违约方承担。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为被告编制了报告,并于2021年12月6日取得了寻甸县水务局作出的《关于准予寻甸某某养殖合作社生猪养殖新建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行政许可决定书》。现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早已全部成就,经多次催要,被告至今仅向原告支付过2万元。现因被告已严重违约,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被告某乙公司未到庭,未发表答辩意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21年03月18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寻甸某某养殖专业合作社生猪养殖新建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和水保方案报告表编制、水保验收技术服务合同书》,约定:原告为被告寻甸某某养殖专业合作社生猪养殖新建项目提供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和水保方案报告表编制、水保验收的技术服务,合同总价为70000元,被告应于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25000元,应于取得项目批复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45000元;被告逾期付款的,应支付日千分之五的违约金;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公告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为被告编制了报告,并于2021年12月6日取得了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水务局作出的《关于准予寻甸某某养殖合作社生猪养殖新建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行政许可决定书》;于2022年1月27日取得了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水务局作出的《关于寻甸某某养殖合作社生猪养殖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的批复》。 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于2023年4月20日向原告支付合同款项20000元。 另查明,原告为此次诉讼支付律师费6800元。 本院认为,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签订的《寻甸某某养殖专业合作社生猪养殖新建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和水保方案报告表编制、水保验收技术服务合同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属合法有效的合同,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现原告已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报告的编制并经过了验收取得了行政部门的批复,原告某甲公司要求被告某乙公司支付剩余合同价款50000元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同时,根据合同约定,被告某乙公司应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支付25000元,于取得批复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支付45000元,现被告逾期付款,应当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自逾期之日起按每日5‰的标准向原告支付逾期违约金,该标准明显高于原告的实际损失,本院结合被告的过错程度酌情确定被告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年利率5.775%)计算,综上被告应支付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分段计算为:1.2021年3月24日至2022年1月31日,欠付款项25000元,违约金计算为25000元×5.775%÷365天×314天=1242.02元;2.2022年2月1日至2023年4月20日,欠付款项70000元,违约金计算为70000元×5.775%÷365天×444天=4917.45元;3.2023年4月21日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以欠付款项50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5.775%计算。 对于原告主张的律师费,因双方在合同中对该费用的承担作出过明确约定,且原告已提交证据证实该费用已实际产生,故对原告该项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寻甸某某养殖专业合作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云南某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合同款项50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6159.47元,以及并支付以50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5.775%计算,自2023年4月21日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二、驳回原告云南某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64元,公告费用(以原告支付凭证确认金额为准),由被告寻甸某某养殖专业合作社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或逾期不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述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判后告知书 【本裁判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裁判生效时间】原被告双方领取判决书后十五日内未提出上诉的,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具体生效时间可电话询问(电话:0871-6869*******法官) 【判后答疑申请】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送达后,就当事人对案件裁判结果存在的疑惑,有针对性地给予说明或者解释。申请判后答疑的范围是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诉讼程序、裁判理由、裁判主文含义以及与裁判文书内容相关的问题。当事人要求判后答疑的,应当在裁判文书送达后三日内向承办法官提出申请。承办法官接到申请后十日内应安排判后答疑。 【必须履行生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被告必须履行。被告拒绝履行的,原告可以向安宁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通知前置】本判决生效后,判后告知书即为执行通知,被告应当按照判决确定的方式和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不得有转移、隐匿、销毁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案执行立案后,法院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强制执行申请期间】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不履行生效文书的法律后果】被执行人未按生效裁判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 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要求履行判决(裁定)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拍卖、变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可以采取拘传、罚款、拘留措施,可以将其纳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可以向其所在单位、征信机构、其他相关机构通报其不履行义务的信息,还可以采取通过媒体公布其不履行义务的信息等信用惩戒措施。对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妨害公务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自动履行生效裁判指引】法律文书生效后,被告自动履行的,可直接向原告履行,也可联系审理法官履行(电话:0871-6869*******法官)。对自动履行完毕、不需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当事人,法院可出具自动履行证明。 【执行管辖法院】本案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由安宁市人民法院执行。 【诉讼费补交】本判决书确定被告应负担的诉讼费用为1864元,被告应自裁判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人民法院交纳完毕,具体交纳诉讼费的方式或账号可电话询问(电话:0871-6869*******法官),并将交纳情况反馈至审理法官,拒不交纳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