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云0103民初3939号
原告:云南国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白云路与万华路交汇处滨江俊园3幢17层1701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启勇、黎桉丽,云南恒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富民深隆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永定镇西邑村委会丁家营村。
法定代表人:沈仕丽。
原告云南国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富民深隆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2日立案。原告云南国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国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国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25元,减半收取计612.50元,由原告云南国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臣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孙海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