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湘0304民初1172号之二
原告湖南湘钢梅塞气体产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省金翼有色金属综合回收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湖南省金翼有色金属综合回收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湘钢梅塞气体产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南省金翼有色金属综合回收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580元,减半收取379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书记员冯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