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湘0382民初821号之一
原告湖南江冶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省金翼有色金属综合回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6日立案后,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湖南江冶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江冶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1600元,减半收取15800元,由原告湖南江冶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人民陪审员***
法官助理*芳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