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金翼有色金属综合回收有限公司

山东良永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湖南省金翼有色金属综合回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邹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鲁1626民初3973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良永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省金翼有色金属综合回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良永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湖南省金翼有色金属综合回收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且不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良永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南省金翼有色金属综合回收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766.38元,保全费3386.38元,共计8152.76元,由原告山东良永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