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雅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6民初20872号之三
解除保全申请人:杭州维思捷鼎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白云路26号106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杭州维思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委派代表:王**)。
解除保全申请人:南京捷奕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天元东路391号1幢。
执行事务合伙人:南京维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王**)。
解除保全申请人:南京捷之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天元东路391号1幢。
执行事务合伙人:杭州维思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委派代表:王**)。
三解除保全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民,上海锦天城(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解除保全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志刚,上海市恒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0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申请人:**,男,1988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顺义区。
被申请人:天津艾登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洞庭路66号3号楼306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北京雅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10号2幢一层103B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上海睦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伟德路6号503-19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五被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奚浩鸣,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五被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家珍,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解除保全申请人杭州维思捷鼎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南京捷奕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南京捷之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被申请人**,**,天津艾登科技有限公司,北京雅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上海睦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作出(2020)津0116民初20872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天津艾登科技有限公司,北京雅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上海睦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000000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杭州维思捷鼎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南京捷奕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南京捷之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于2021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杭州维思捷鼎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南京捷奕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南京捷之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天津艾登科技有限公司,北京雅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上海睦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000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张俊者
审 判 员  施 丹
人民陪审员  卢曼卓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范伟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