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6民初20872号之二
原告:杭州****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白云路26号106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杭州维思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委派代表:王**)。
原告:南京捷奕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天元东路391号1幢。
执行事务合伙人:南京维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王**)。
原告:南京捷之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天元东路391号1幢。
执行事务合伙人:杭州维思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委派代表:王**)。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民,上海锦天城(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志刚,上海市恒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告:李晔,男,1988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顺义区。
被告:天津艾登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洞庭路66号3号楼306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北京雅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10号2幢一层103B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上海睦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伟德路6号503-19室。
法定代表人:李晔,执行董事。
五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奚浩鸣,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五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家珍,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天津数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港工业区综合服务区办公楼G座第1层107-09室。
法定代表人:李晔,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奚浩鸣,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家珍,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杭州****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南京捷奕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与被告**,李晔等及第三人天津数集科技有限公司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9日立案。原告杭州****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南京捷奕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南京捷之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于2021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杭州****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南京捷奕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南京捷之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撤诉。
案件受理费8180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40900元,由原告杭州****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南京捷奕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南京捷之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负担。
审 判 长 张俊者
审 判 员 施 丹
人民陪审员 卢曼卓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范伟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