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6民初15792号
申请人:杭州杭开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18号7幢。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一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一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博奇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101号3层3017D。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本院受理杭州杭开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博奇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杭州杭开电气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冻结北京博奇电力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6214.38元。申请人杭州杭开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出具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的保单(保单号:6070711046020220001444)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杭州杭开电气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于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博奇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56214.38元。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