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05民初5013号
原告:杭州杭开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康桥街道康桥康景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MA27YG583L。
法定代表人:杨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科强,浙江一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华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嵊州市三江街道官河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83146335321C。
法定代表人:周健。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杭开电气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华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杭开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杭开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杭开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杭州杭开电气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褚衍萍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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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助理施水娇
代书记员吴菲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