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3)鲁1422诉前调书97号
原告:***达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宁津县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22334370239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山东豌豆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华龙路399号新龙家园5-1号楼3-3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2307058194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91年7月30日出生,公司职工。公民身份号码:3714241991********。
***达电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安装费20000元及相应利息(自2022年1月8日至实际还款日按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于2021年11月23日向原告订购了两台别墅电梯,并签订了《别墅电梯销售合同》,约定电梯款共计140000元,被告应当于合同签订后七日内支付给原告100000元。根据合同的生产进度,在设备安装完成投入使用前给付40000元,但被告未履行合同,目前设备已安装完毕后被告仍拖欠安装费20000元,故诉至法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山东豌豆电梯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30日前给付原告***达电梯有限公司安装费20000元。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山东豌豆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杨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