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126民初770号
原告:解庆坤,男,,汉族,住山东省巨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美美,北京市盈科(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东展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商河县。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负责人:***。
原告解庆坤与被告山东东展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0日立案。现原告解庆坤因涉案纠纷在庭外调解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
所作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解庆坤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解庆坤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