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7102民初585号
原告:***,男,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男,汉族,住西安市碑林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深圳市泰和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
法定代表人:陈宇弘。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龙华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舒。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深圳市泰和安科技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龙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7月8日立案。原告于同日向我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康 力
二○二○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郭 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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