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6民初42122号
原告深圳市泰和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光明区公明街道楼村凤新路新健兴科技工业园A1栋3楼东、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7859552XH。
法定代表人陈宇弘。
被告大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河南省郑州市市辖区郑东新区祥盛街3号SOHO新干线C座11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4752297054N。
法定代表人葛桂森。
原告深圳市泰和安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大河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立案,原告深圳市泰和安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泰和安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深圳市泰和安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6元,由原告深圳市泰和安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贺 琼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彭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