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4民初2721号
原告:上海高凡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槎溪路699弄5号402室。
法定代表人:张燕,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光,上海定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泰和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公明街道楼村凤新路新健兴科技工业园A1栋3楼东、4楼。
法定代表人:陈宇弘。
本院受理上列当事人间中介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在审理中以已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及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高凡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周红军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顾 贤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第三十四条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或者上诉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