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305民催2号
申请人:深圳市泰和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区公明街道楼村凤新路新健兴科技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陈宇弘,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启梦,深圳市泰和安科技有限公司鲁皖大区副总监。
申请人深圳市泰和安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2日立案。申请人深圳市泰和安科技有限公司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申请人深圳市泰和安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凌燕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晓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