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泰和安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泰和安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305民催2号

申请人:深圳市泰和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区公明街道楼村凤新路新健兴科技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陈宇弘,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启梦,深圳市泰和安科技有限公司鲁皖大区副总监。

申请人深圳市泰和安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2日立案。申请人深圳市泰和安科技有限公司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申请人深圳市泰和安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凌燕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晓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