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0305民催3号
申请人:深圳市泰和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区公明街道楼村凤新路新健兴科技工业园区A1栋3楼东、4楼。
法定代表人:陈宇弘,总经理。
申请人深圳市泰和安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1日立案后,依法于2020年12月2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至票据付款日后15日且不少于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已届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深圳市泰和安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为32000051/23844959,票面金额为1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深圳市泰和安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深圳市泰和安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张凌燕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王晓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