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0192民初4909号
申请人:武汉微品致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茅店山西路**创星汇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法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法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武汉际上导航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茅店山西路**创星汇科技园**iv>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2年3月11日出生,住武汉市洪山区,
担保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欢乐大道**骏业财富中心****
负责人:***,总经理。
武汉微品致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武汉际上导航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武汉微品致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本院冻结被申请人武汉际上导航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7000元,如存款不足,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提供一份保单保函为该财产保全申请作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武汉微品致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武汉际上导航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7000元,如存款不足,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