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晋0525执1047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同聚智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晋城市泽州县大阳镇。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西鑫阳节能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晋城市泽州县大阳镇。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山西同聚智建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鑫阳节能新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晋0525民初622号民事调解书,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山西鑫阳节能新材料有限公司在银行有存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山西鑫阳节能新材料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26603.35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