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2)晋0525执1047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同聚智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晋城市泽州县大阳镇赵庄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525MAOKQPTU5Y。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西鑫阳节能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晋城市泽州县大阳镇二分街村6段16号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525MAOMT3K518。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山西同聚智建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鑫阳节能新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山西同聚智建筑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晋0525民初622号民事调解书,于2022年6月13日申请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山西鑫阳节能新材料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及诉讼案件受理费共计124831.3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以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晋EQR1**一台江西五十铃牌汽车抵偿申请执行人执行款75000元,并以被执行人变卖其所有的一台变压器所得价款偿还了申请执行人剩余未履行款项。执行案件受理费1776元已交至本院银行账户上缴国库。本案现已执行完毕。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2022)晋0525民初62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