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丰拓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永锋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山东丰拓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983民初3721号
原告:山东永锋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岱岳区金龙大厦一楼。
法定代表人:马相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荣海,肥城王瓜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丰拓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肥城市仪阳街道祥山大街202号。
法定代表人:王卫东。
原告山东永锋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丰拓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9日立案。原告山东永锋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双方和解为由于2022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永锋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永锋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35元,由山东永锋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武 军
二〇二二年九月七日
法官助理  石燕华
书 记 员  张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