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214民初5030号
原告:方某某,男,1964年2月18日生,汉族,户籍在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宏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戴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某某与被告中国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方某某于2024年7月1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方某某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方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该款已由方某某预交),由方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