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州康明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津0319民初3916号
原告:凉山州康明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昌市西郊乡长安村九组1幢1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中环西路3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40号东院。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凉山州康明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0日立案。原告凉山州康明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5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凉山州康明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凉山州康明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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