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辽0112民初10157号
原告辽宁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中国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戴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辽宁某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某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9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辽宁某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辽宁某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辽宁某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626元,减半收取4813元,由原告辽宁某某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刘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