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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上海某装潢设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上海某装潢设计有限公司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川0802执3139号 申请执行人:李某,男,汉族,1970年6月27日出生,住广元市利州区。 被执行人:上海某装潢设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 被执行人:上海某装潢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鲍某。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2024)川0802民初11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上海某装潢设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上海某装潢设计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9条、第31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上海某装潢设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上海某装潢设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7660.58元(工程款94208.58元、案件受理费2107.00元、执行费1345.00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合法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