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32民初1531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成都市贵林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新津县花源镇梁筏村四组。
法定代表人:鞠宪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昌颀,湖南旷真(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省中特联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38号3栋14层1407号。
法定代表人:罗沛林,职务不详。
成都市贵林建材有限公司与四川省中特联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作出(2020)川0132民初1531号民事裁定,对四川省中特联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城支行的账号为51×××19的存款在限额136000元内予以冻结。成都市贵林建材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成都市贵林建材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保全措施,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四川省中特联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城支行的账号为51×××19的存款在限额136000元内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杨 鑫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法官助理 谭小雨
书 记 员 黄 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