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世纪京洲家具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国美味食品酿造有限责任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京0115执异434号 案外人:北京世纪京洲家具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安定镇安定北街北京安定京安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内二层230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北京世纪京洲家具有限责任公司员工。 申请执行人:北京国美味食品酿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西营房甲5号院。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北京国美味食品酿造有限责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北京国美味食品酿造有限责任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北京新桥外国语高中学校,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右安门外开阳里东巷24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中北京国美味食品酿造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美味公司)与北京新桥外国语高中学校(以下简称新桥外国语学校)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将被执行人新桥外国语学校名下位于北京市丰台区场地内相关资产(以下简称涉案资产)予以查封,案外人北京世纪京洲家具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世纪京洲公司)对此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世纪京洲公司称,2017年8月23日,其与新桥外国语学校的举办方厚运(北京)国际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厚运公司)签署家具供货合同,世纪京洲公司提供家具后,厚运公司并未支付货款。因此,涉案资产只是由新桥外国语学校使用,但所有权仍归世纪京洲公司所有,法院无权查封属于案外人所有的财产。故请求法院中止对涉案资产的执行,解除查封。 申请执行人国美味公司称,不同意世纪京洲公司的异议请求,供货合同的签署方是厚运公司和世纪京洲公司,所有权和使用权已经归新桥外国语学校。至于货款问题,世纪京洲公司应该向厚运公司主张。 被执行人新桥外国语学校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国美味公司与新桥外国语学校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9日作出(2020)京0115民初7291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为:新桥外国语学校支付国美味公司欠付房租3080657.5元、水费338350元、电费49482.38元、滞纳金900000元。判决书生效后,国美味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案号为(2020)京0115执7471号。执行过程中,本院查封放置于新桥外国语学校院内的涉案资产。 另查,2017年8月23日,世纪京洲公司与厚运公司签订供货合同,世纪京洲公司按照供货合同报价清单为厚运公司提供家具,合同总金额为76万元。世纪京洲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将涉案资产运送至合同约定地点新桥外国语学校。厚运公司未在约定期限内支付货款。上述事实有供货合同、报价清单、家具验收清单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根据动产物权以占有为公示方法的原则,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封、扣押的该批涉案资产放置在新桥外国语学校的经营场所,本院依据权利的正确性推定对被执行人新桥外国语学校的财产而采取查封措施,并无不当。世纪京洲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对涉案资产享有所有权,本院对其中止执行涉案资产的异议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案外人北京世纪京洲家具有限责任公司的异议请求。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