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世纪京洲家具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世纪京洲家具有限责任公司、承德朴门原舍长城度假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冀0824执556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世纪京洲家具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安定镇安定北街北京安定京安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内二层230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承德朴门原舍长城度假村有限公司,所在地滦平县巴克什营镇金山岭商住广场东门店14号(商业)。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北京世纪京洲家具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承德朴门原舍长城度假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冀0824民初286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192959.70元,案件受理费2132.00元,执行费2794.40元。被执行人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如下强制执行措施: 一、2021年3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 二、2021年3月15日进行了网络查控,通过网络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承德朴门原舍长城度假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工商登记、股息红利,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余额1000.00元以上的账户给予冻结,实际冻结金额为48837.52元,本院依法扣划48837.52元并已向申请执行人发放;查询到被执行人承德朴门原舍长城度假村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冀H×××××宝骏牌汽车一辆,该车辆已被本院依法查封,查封期限为二年,自2021年7月29日至2023年7月28日止,因无法实际控制该车辆,故不具备处置条件;除上述财产外,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三、本院依法进行了传统查控,通过传统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承德朴门原舍长城度假村有限公司名下不动产、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住房公积金均未查找到有可供执行财产; 四、本院进行第二次网络查控,被执行人财产基本无变化; 五、本院依法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了解具体情况且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同意将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六、对被执行人承德朴门原舍长城度假村有限公司发布限制高消费令。 本院认为:本院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20)冀0824民初286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