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世纪京洲家具有限责任公司

廊坊市华耐家具有限公司与北京世纪京洲家具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15民初2164号 原告:廊坊市华耐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万庄镇肖家务村中区150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北京世纪京洲家具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安定镇安定北街北京安定京安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内二层230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廊坊市华耐家具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世纪京洲家具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9日立案。原告廊坊市华耐家具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廊坊市华耐家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