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世纪京洲家具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世纪京洲家具有限责任公司与国安新桥(北京)影视传媒投资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5民初37973号 原告:北京世纪京洲家具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安定镇安定北街北京安定京安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内二层230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恒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安新桥(北京)影视传媒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关东店北街1号2号楼四层。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世纪京洲家具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国安新桥(北京)影视传媒投资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原告北京世纪京洲家具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北京世纪京洲家具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世纪京洲家具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